發表者: | 蔣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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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請教.. 浮具的動力限制是12瓩瓦以下。也就是16馬力以下。 若是在浮具上裝載兩台8馬力以下的船外機(或是兩台加起來,動力在12瓩瓦以下的船外機),這樣算在符合規定範圍嗎? 謝謝。 |
發表時間: | 2022-12-18 |
發文IP: | 101.9.103.208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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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蔣小姐,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有關專供遊憩使用浮具的特性(質),概可由浮具是否具有船型或是否由耐久材構成,例如泡棉浮具、塑膠管筏、水上摩托車、波特船.......等,不論其推進動力大小皆屬浮具種類;另依船舶法第4條規定推進動力未滿12瓩之非漁業用小船,不適用本法,爰此類具船型之器具亦可歸為浮具,合先敘明。 臺端詢問浮具動力問題,針對遊憩用休閒浮具之推進動力未滿12瓩,認列為動力浮具,並未限制船外機數量多寡,端以器具推進總動力計算,另建議考量浮具穩度及結構安全,裝置適宜動力機器設備,維持浮具適用性,並請依所在地方政府規定辦理。 有關動力浮具穩度及結構安全部分,本局現正規劃「三人以上動力浮具器具安全檢查」,採自願性檢查,預計於112年1月受理申請事宜,如有相關需求,請關注本局官網最新消息。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2-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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