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者: | 可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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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內容: |
承辦您好: 我近年前已換出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想繼續朝輪機助理員方向. 1. 是否可用同一本記錄簿繼續換出輪機助理員適任證書 如果可以 在與換發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的同一條船時 請問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需要重新填寫嗎? 或只需接續填寫第七, 八, 九部分呢? 2. 如需要使用新紀錄簿,第五,六部分需要再寫過嗎? 謝謝 |
| 發表時間: | 2025-11-29 |
| 發文IP: | 114.26.167.159 |
| 回應者: | 船員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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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內容: |
可頌 君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 依船上訓練紀錄簿第七部分第一項說明,輪機助理員之訓練科目得與第六部分助理級輪機當值科目併予完成,爰臺端可使用同一本船上訓練紀錄簿完成輪機助理員之訓練科目。 二、 有關第三部分「強制之安全與船上熟悉」及第四部份「船舶規格」,如臺端持續任職於同一艘船舶,則無需重複填寫,可接續填寫第七至九部分即可。 三、 倘仍有疑問,敬請電洽本局承辦人員為您解說。 承辦人:紀夢孺;連絡電話:(02)8978-8017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 回應時間: | 2025-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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