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者: | r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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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內容: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關於工作場所的規定,當中特別針對通道寬度、直梯規格或局限空間的管制作為等,實務上對於正常營運並取得船級協會認可的船舶,難以完全符合相關要求,我國在相關規範上,是否將船舶排除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適用範圍外? |
| 發表時間: | 2025-12-04 |
| 發文IP: | 223.137.54.43 |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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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內容: |
您好! 台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船舶之設計與建造,依其船種及用途不同,須遵循之檢驗規範包括船舶法暨相關子法、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等國際公約或驗船機構之船級規範等,船舶因受限於結構配置、穩性要求及空間安排等物理特性,尚難直接比照陸上工作場所之設施設計標準。 二、查我國「船舶設備規則」及交通部114年2月4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10號公告採用之「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2022年修正案」,已就船員工作場所設計(如機艙、貨艙及駕駛臺等)與工作區域安全設施(如消防設備及個人防護裝備等)訂有相關明確規範,可確保船員工作環境安全。 三、另查台端所詢「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規定訂定;再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規定略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此,台端所詢與船舶工作場所相關規定,於「船舶設備規則」及交通部114年2月4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010號公告採用之「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2022年修正案」另有規範部分,應非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適用範圍。 承辦人:林凱祥;連絡電話:(02)8978-6822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 回應時間: | 2025-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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