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傘哥船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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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我們常看到領海、基線、經濟海域、12浬、24浬、200浬等用詞,請問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小船適航水域,限於距岸三十海浬以內之沿海水域、離島之島嶼間、港內、河川及湖泊,並由航政機關視小船性能核定之。三十海浬數字依據何來?感謝! |
發表時間: | 2023-03-25 |
發文IP: | 49.158.132.132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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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傘哥船長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30浬定義由來」,茲說明如下: 依據交通部98年5月5日交航字第09800041081號公告小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說明,有關小船航行區域限於距岸30浬內之沿海水域之原因為:因應民間機構日增之跨洋比賽及國際交流活動及業務管理需要,經驗船機構依小船之設計、強度、穩度及相關安全設備所訂定。 船舶若為總噸位未滿50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20之動力船舶,則為船舶法規定之小船,必須遵守小船管理規則第3條之規定,僅能航行於距岸30浬內之沿海水域;另行核定適航水域者,不在此限。 若臺端還有任何相關的問題,歡迎來電02-89786882譚先生,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3-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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