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者: | 好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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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內容: | 請問航業法第三條有關船務代理業的名詞定義中,船務代理業是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其他有權委託人是指什麼呢?謝謝 |
| 發表時間: | 2025-10-14 |
| 發文IP: | 61.221.180.38 |
| 回應者: | 航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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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內容: |
好奇者先生/小姐 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關於臺端詢問航業法第3條第3款「船務代理業」名詞定義中「其他有權委託人」之意涵,茲說明如下: 依航業法第3條第3款規定,船務代理業係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經查航業法立法歷程,於84年修正之航業法條文及其修法理由說明「船務代理業接受業務委託之對象,除船舶運送業外,有時尚包括船舶所有人、傭船人、船長、船務總代理或法院指定代管等情形,為求定義周延,爰將原第三款『船務代理業』之定義中增加『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等字,以符實際」。 所詢「其他有權委託人」意涵,上述修法理由已有說明及列舉相關對象(如附件),謹提供臺端參考。 承辦人:楊科員;連絡電話:(02)8978-6860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 回應時間: | 2025-10-22 |
| 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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