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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法規的亂象

發表者: 船員
言論內容: 1.再問法規亂象,按照貴局的解釋營業用動力小船有在客貨所以要經過專業的考試合格,那請問有商船獲漁船船長等等資格可以直接換用意二等遊艇執照,那請問一二等遊艇如果是非自用遊艇,一樣可以載運客貨,換用的船長就不專業了嗎
2.營業用動力小船的訓練,也就學術科各48小時,考完執照合格後,可以擔任營業用小船駕駛從事載運客貨的行為,那請問比如台華輪、台馬輪、台馬之星或是台灣離島間水域的專業客輪船長,也都受過貴局要求的RORO或是客輪安全訓練,似乎規定也不能換發營業用動力小船執照,而這些船長似乎遠比考過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來的專業,這些船載的也是客(人)、貨呀,那不知這樣的邏輯性在哪。似乎營業用的動力小船執照,遠大於商船的一二三等的船長船副執照。
3.請貴局能否有說服力的說明。
發表時間: 2020-12-25
發文IP: 218.173.156.196
回應者: 船員組
回應內容: 船員 君 您好 :
  有關遊艇換照問題,本局業於12/24回復在案,敬請諒察,回復內容略以;營業用動力小船目的為供載客貨運營利求職使用,相較遊艇專供娛樂活動之目的,需有更高之航行安全需求,涉及公共安全,營業用動力小船之駕駛須肩負更高規的標準及責任。
  另因大型船舶構造與小船仍有不同,且現代船舶自動化及船員各部分職級細分,相比營業用小船僅備置駕駛及助手,無再區分艙面及輪機,駕駛除必須瞭解海事法規、避碰、常識等,還需熟悉船機常識(操作運轉、維修保養故障排除等)、操船及應急等知識;另駛上駛下客輪訓練及客船安全訓練訓練計畫內容主要在於緊急狀況之管理及應對,恐無法完全涵蓋擔任駕駛所需要能力要求,爰具有相關船舶經歷之船員,考量曾具備相關操船經歷,得免除學、術科訓練,直接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測驗,以證明具備駕駛適任能力。
  本局刻正針對遊艇及動力小船訓練班的籌設、教材的規劃、師資的認定及測驗的方式等等檢討,您來信所提意見將一併納入考量,期能藉由我們通盤的檢視與修正可以提高海上活動的安全性,讓國人可以愛海親海。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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