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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特休結算

發表者: 艾佛昇
言論內容: 想請問一下!假設今天有位船員待滿4年3個月,這樣離職時,3個月的特休是要怎麼結算?
1)...一樣30天?
2)...30天依兩個月比例計算?
發表時間: 2021-09-28
發文IP: 60.248.122.53
回應者: 船員組
回應內容: 艾佛昇先生 您好!
臺端來信敬悉,茲說明如下:
有關臺端來信詢問「船員法有給年休結算」一案,說明如下:
1.船員法第37條規定,船員在船上服務滿一年,雇用人應給予有給年休三十天。未滿一年者,按其服務月數比例計之。雇用人經徵得船員同意於有給年休日工作者,應加發一日薪津。有給年休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用人應發給薪津。
2.依上述規定,服務3個月的有給年休按比例計之,應為7.5天。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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