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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遊艇從事漁業有違反船舶法相關規定嗎?

發表者: 小潘
言論內容: 經查遊艇依船舶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
倘遊艇經漁政機關認定從事漁業且事證明確非屬休閒釣魚活動,除由漁政機關以漁業法核處外,有關船舶未經許可變更用途部分,是否可將相關事證移送給航政機關依船舶法第91條規定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是否得比照2025年12月10日貴局回覆案例辦理:
「使用自用小船從事漁業行為,是否違反船舶法規定?應由何機關裁處?」,貴局說明如下:

一、 依漁業法第6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故有關從事「漁業行為」應依該法認定之;次依同法第8條規定「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另查休閒海釣與漁業行為(商業捕撈)似有區別,據悉主管漁政業務之漁業署正就休閒海釣進行檢討,如有休閒海釣與漁業行為相關疑問,請逕洽該署諮詢。

二、 另依小船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自用小船使用目的為專供小船所有人自用,不以客、貨運送、漁業或其他特殊使用為目的之小船」,爰自用小船不得以漁業為目的,另依船舶法第75條規定第1項第4款規定,小船倘有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倘自用小船未依規定而變更其使用目的為漁船,即違反上述規定,將依同條第98條第2項處小船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 綜上所述,自用小船若違反漁業法規定從事漁業行為,除應由漁政機關依漁業法相關規定裁處外,本局並將依違反船舶法第75條規定予以裁處。
發表時間: 2025-12-12
發文IP: 117.56.237.235
回應者: 船舶組
回應內容: 小潘君 您好!
有關所詢「請問遊艇從事漁業有違反船舶法相關規定嗎?」,茲說明如下:

一、 依船舶法第70條第1項規定略以:「遊艇不得從事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故本法針對遊艇之用途,已律定明確、具體之禁止性規定,並排除遊艇從事漁業之可能性。

二、 是遊艇若違法從事漁業行為,除應由漁政機關依漁業法(漁業行為之管制)相關規定裁處外,若有具體事證,本局並將依違反船舶法第70條第1項(遊艇用途之管制)規定,依同法第91條規定裁處。

承辦人:陳昫初;連絡電話:(02)8978-7092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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