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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法規的亂象

發表者: 船員
言論內容: 請問:
1.法規規定具有商船三等船副以上資格及海軍海巡艦艇長等等資格可以換發一二等遊艇執照,一等遊艇執照可以駕駛超過24公尺以上的遊艇航行水域為無限水域,如上述為正確資訊,那為何具有商船三等船副以上資格不能換發營業用動力小船執照,而且商船三等船副以上資格獲得遠比營業用動力小船獲得資格來的嚴謹(要考航海特考、要受多種的商船船員訓練),而營業用動力小船僅參加學術科各48小時訓練,然後參加考試合格就可獲得,可否說明其差異性在哪。
2.每年舉辦多次的動力小船考試,貴局是否想過考過取得小船執照的考生,下一步呢,就能夠安全出海嗎,當然現在坊間有很多所謂的海上實作訓練班的訓練,不是收費標準不一、不然就是師資素質不一、訓練方式不一、訓練教材幾乎沒有,完全沒有標準可言,建議貴局能否統一訂定標準或是採取有效管理方式或是採開班認證師資及認證訓練方式合格後給予訓練學員補助訓練費用增加學習意願,增加海上活動之安全性。
發表時間: 2020-12-22
發文IP: 218.173.156.196
回應者: 船員組
回應內容: 船員您好!
臺端來信詢問有關小船法規亂象一案,本局說明如下:

一、 遊艇與營業用動力小船基於使用目的之不同有所區分,遊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營業用動力小船可載客貨運,作為營利求職使用。考量航行安全及實務需求,涉及公共安全,營業用動力小船之駕駛須肩負更高規的標準及責任,爰規劃具有相當學經歷之民眾,可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另考量具三等船副以上資格者已具相關專業知能,因此免參加駕訓班訓練,得直接報考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

二、 有關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訓練課程,本局已訂定相關課程及其時數標準與師資標準,駕駛訓練機構須依規定授予相關學、術科訓練,訓練費用則依市場供需及訓練班營運成本考量採自由機制,各駕駛訓練機構於開課前皆須依據相關規定報請本局航務中心備查後始得開課。另為確保解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品質,本局航務中心除不定期派員檢視外,每年亦辦理駕駛訓練機構評鑑作業,確保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品質。至於臺端提及海上實務課程收費標準不一、師資素質不一及訓練方式不一等問題,本局刻正針對遊艇及動力小船訓練班的籌設、教材的規劃、師資的認定及測驗的方式等等檢討,您來信所提意見將一併納入考量,期能藉由我們通盤的檢視與修正可以提高海上活動的安全性,讓國人可以愛海親海。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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