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陳先生 |
---|---|
言論內容: | 請問已經持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並有海勤資歷15個月,如要換成二等大副適任證書,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
發表時間: | 2023-08-22 |
發文IP: | 223.141.218.49 |
回應者: | 船員組 |
---|---|
回應內容: |
陳先生 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已持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並具海勤資歷15個月,擬更換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所需具備條件,說明如下: 1.依據船員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下同)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艙面部甲級船員領有下列適任證書,得換發加註限制國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適用之下列等級適任證書: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職務滿1年,得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但應持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換發各等級船長、大副、輪機長及大管輪適任證書,應依第43條第2項規定辦理。 2.依臺端情形,如要申請換發二等大副證書,應檢附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申請書、最近2年內1吋脫帽半身相片、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船員服務手冊)、第6款(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及第7款(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文件及最近5年內至少1年或最近6個月內至少3個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規定之海勤資歷證明,或最近5年內至少30個月之海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臺端可備妥前述文件後,向全國各航務中心申請換發證書。 北部航務中心,基隆市港西街6號4樓,02-8978-3577 中部航務中心,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十一路18號,04-2369-0647 南部航務中心,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2號4樓,07-2620-758 東部航務中心,花蓮市港口路15號,03-8230-172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3-08-24 |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