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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船及載客小船停泊問題

發表者: 澎湖人
言論內容: 您好
自用小船未依申請停泊港停泊,是違法漁港法第16條嗎?還是可以隨意停泊,或有相關管理法規。
載客小船是否可以隨意停泊漁港從事載客行為,還是需要申請停泊港才可從事載客行為,是否有相關管理法規
發表時間: 2020-04-10
發文IP: 42.75.188.25
回應者: 港務組
回應內容: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有關來信詢問自用小船及載客小船停泊問題,回復如下:

1、 自用小船申請停泊,應向欲停泊的港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如停泊港為第一類漁港,則權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如為第二類漁港,權管機關為地方政府,相關管理事項由港口管理機關定之。

2、 載客小船隨意停泊漁港從事載客行為,是否需要申請停泊港才可從事載客行為一節,因載客小船營運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由地方政府依其需要訂定相關法規管理之。參酌臺北市、臺南市、臺東市政府等縣市政府訂定該縣市載客小船營運管理自治條例(辦法),均將停泊碼頭納入審查事項。

3、 有關自用小船及載客小船停泊疑義,建議臺端可向地方政府洽詢。

臺端如尚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本局承辦人員(連絡電話:02-89788095 李技士)將為您進一步說明。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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