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李志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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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您好,想請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9條。 二等輪機員適任證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但停止適用前領有二等輪機員適任證書者,不在此限。 那適任證書記得好像每3還是5年需要換證,到時還能繼續換證繼續使用嗎?還是證書到期就不能用了,就一定要考取一等輪機員?謝謝您。 |
發表時間: | 2022-04-12 |
發文IP: | 114.136.219.157 |
回應者: | 船員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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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李志揚君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臺端詢問二等輪機員適任證書一事,依據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但停止適用前領有二等輪機員適任證書者,不在此限。」。 二、臺端之適任證書於每5年效期屆滿前可繼續進行換證使用,若是臺端想取得更高職務之適任證書,可考取更高職務之一等輪機員適任證書。 二、如有後續相關疑問,歡迎來電02-8978-2645林先生,將為您進一步詳盡說明。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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