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紀井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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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有關南部屏東海岸 河流&溪搭乘浮具出海釣魚,但同樣是駕駛泡棉船的我們偶爾發現有泡棉船體底部居然是為管筏所構成,眼看估計有四根,這樣是否有違反船舶法還是有其他相關法規呢? |
發表時間: | 2022-05-12 |
發文IP: | 42.77.37.93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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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紀先生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有關泡棉船底部為管筏結構者,是否違反船舶法部分,查船舶法第4條規定略以:「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小船。」。因此,如查該類浮具有以下2種情況,即應依船舶法第9條規定,取得相關證書或執照,始得航行。 1.具一般船型,漁業用途漁船。 2.具一般船型,非漁業用且推進動力12瓩(含)以上。 而一般未具船型供水域遊憩使用之浮具,如休閒管筏、天鵝船;或具船型推進動力未滿12瓩之浮具,如快特船、泡棉船等,則皆應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另漁業用漁筏或漁管筏,由漁政機關管理,本局已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協助回復。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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