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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本安全訓練(效期應超過105.12.31);
(2)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效期應超過105.12.31);
(3)進階滅火(效期應超過105.12.31);
(4)醫療急救(效期為無限制);
(5)保全意識(效期為無限制);
(註:國際線甲級船員實務上要求具保全職責)
(6)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效期為無限制)。2. 如船員取得STCW 1995國際公約之基本四項、救生艇筏及救難操縱、進階滅火,可依「是否具有近5年內1年或近6個月內3個月之海勤資歷」,參加「換證複習或重新生效訓練」(請詳參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附件1),以取得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之專業訓練證書。
3. 其他職級請至本局網站(路徑:首頁/重要業務/船員業務/船員訓練科/船員專業訓練/附件下載)參閱。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15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