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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更新日期:2023-09-12 10:02

  • 1. 離岸風電作業船舶從我國港口至風場間從事客貨運送,為境內客貨運送權(Cabotage)之一部分,應依航業法申請船舶運送業特許,並依航業法第4 條規定,原則保留予本國船舶,外國籍船舶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2. 成為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至少1 艘國輪(船長為中華民國籍)。董事長、1/2 董事、資金均為本國籍。(依船舶法第5條)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7 最後核檢時間:2023-09-12 10:02
  • 離岸風電作業船舶從事客貨運送,涉及市場開放及沿岸運輸權的議題,目前世界各國之沿岸運輸權多保留予國輪,包括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歐盟國家之間有特別協議,惟對非歐盟國家亦不開放。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8 最後核檢時間:2023-09-12 10:00
  • (一)依航業法第3 條規定,經營我國港口至離岸風場間從事客貨運送之業者,需俟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特許,始得營業並載運客貨,其營運之船舶必須具備船舶適航性及適載性。

    (二)依航業法第4 條規定,境內客貨運送權(Cabotage)原則保留予本國籍船舶,爰非本國籍船舶營運目的涉及從我國港口至風場間運送客(乘客)、貨物(包含機件設備、油、水、垃圾...等)而收受報酬(租船費用)之行為

    應經本局核准:

    1、特許原則:在國輪無法滿足業者運務需求,及不影響臨時性、突發性、特殊性運務需求下,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方式審議、採逐案逐船核定,確認本國籍船舶無法滿足業者運務需求,始同意非本國籍船舶於中華民國各港口至風場間運送客貨,其許可營運期間以不超過半年為限。

    2、申請方式:

    (1)申請公司:需由離岸風電開發商申請,並委託我國籍船舶運送業,或依航業法第3條以有權委託人之身分委託我國籍船務代理業辦理申請作業。

    (2)應備文件:詳如租傭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業務申請書、公告書,其中「水域管理機關同意停泊文件」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使用船舶同意函及船舶清單」為準。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8 最後核檢時間:2023-09-1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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