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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更新日期:2020-05-05 15:01

  • 1. 購買國外船舶應先檢附申請書、買賣船舶契約(或意向書)、船舶規範、營運計劃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由本局核發同意文件及核配船舶號數,必要時得申請臨時國籍證書。

    2. 行駛國內航線船舶:

    (1)若需在國外檢驗,應向中國驗船中心(CR)申請檢驗,取得相關檢驗報告後,向本局申請核發船舶檢查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等,再據以辦理船舶登記事宜。

    (2)若在國內檢驗,應向本局申請檢驗,取得船舶檢查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等後,再據以辦理船舶登記事宜。

    3. 行駛國際航線船舶:應向中國驗船中心(CR)申請檢驗,取得相關國際公約證書後,再據以向本局申請船舶登記事宜。


    4.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之公司應符合船舶法第5條規定。

    5.依船舶法第15-1條第2項公告之「輸入現成船年限表」規定,輸入之工作船船齡不得超過12年、探勘船船齡不得超過15年。

    6.申請大陸製外國籍工作船改國籍為中華民國籍前,應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國安聯合審查結果文件。



    公告日期:2020-05-05 14:55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55
  • 1.申請建造船舶應先檢附申請書、建造船舶契約(或意向書)、船舶規範及營運計劃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本局各航務中心申請購建許可,取得核配之船舶號數。

    2.國際航線船舶或在國外建造之國內航線船舶,應向中國驗船中心申請檢驗,取得相關國際公約證書或檢驗報告後,向本局申請核發相關證書及辦理船舶登記事宜。

    3.在國內建造之國內航線船舶,應向本局申請檢驗,取得船舶檢查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等後,再據以辦理船舶登記事宜。
    公告日期:2020-05-05 14:56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56
  • 1.依據108年8月2日公告之「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外國籍工作船來臺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須先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使用船舶文件,再委託船務代理業向本局各航務中心申請許可。

    2.申請時應備妥上述要點第3點及第7點相關文件。

    3.審查時間約7個工作天。
    公告日期:2020-05-05 14:56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56
  • 大陸資金及大陸籍之工作船無法依項次3之說明向本局申請從事離岸風電工程。
    公告日期:2020-05-05 14:56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56
  • 應先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國安聯合審查結果文件,再依項次3之說明備妥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
    公告日期:2020-05-05 14:57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57
  • 取得經濟部出具船舶使用同意文件後,依項次3之說明備妥相關文件,隨時都可向本局提出申請。
    公告日期:2020-05-05 14:57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57
  • 人員運輸船在我國現行船舶法規定屬貨船搭客(12人以下)或客船(超過12人),其營運行為應依航業法規定。
    公告日期:2020-05-05 14:57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57
  • 依經濟部出具船舶使用同意文件核定。
    公告日期:2020-05-05 14:59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59
  • 1.許可期到期之20日前向航務中心申請展期。

    2.若未於許可期到期之20日前申請展期者,許可到期時應停止作業,船舶返回國際商港,至本局許可後始得重新作業。
    公告日期:2020-05-05 14:59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59
  • 需取得CR船級。
    公告日期:2020-05-05 14:59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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