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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更新日期:2019-07-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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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SC.1/Circ.1501:UNIFIED INTERPRETATION OF SOLAS REGULATION II-2/16.3.3 FOR PRODUCTS REQUIRING OXYGEN-DEPENDENT INHIBITORS:
    (一) 背景:MSC.365(93)決議案(請參考第73期技術通報)修正SOLAS II-2規則16.3.3,要求液貨船惰氣系統操作時,若其惰氣含氧量超過體積之5%應立即改善
    (二) 統一解釋:若載運之貨物需要「氧依賴性抑制劑(Oxygen-Dependent Inhibitor)」(請參考第72期技術通報第壹、二、(二)項),則惰氣系統在操作時應不低於所需之最低氧氣濃度,並要依IBC Code第15.13段將其訊息註記於證書中,該解釋適用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建造之化學品船。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3


    公告日期:2016-04-09 11:4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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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SC.1/Circ.1504: UNIFIED INTERPRETATION OF THE GUIDELINES FOR SAFE ACCESS TO TANKER BOWS (RESOLUTION MSC.62(67)):
    (一) 背景:MSC.62(67)決議案提供依據SOLAS II-1/3-3條文要求有關液貨船船員通往船艏之安全準則
    (二) 統一解釋:對於踏板選用FRP材質者:
    1. 應依2010年版FTP code規定,具低火焰蔓延性、不產生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3

    公告日期:2016-04-09 11:4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16 11:31
  • MSC.1-Circ.1505: UNIFIED INTERPRETATION OF SOLAS REGULATION II-2/13.6:

    (一) 背景:SOLAS II-2/13.6規定在通常有船員工作的滾裝空間(Ro-Ro Space),須至少有兩個逃生通道通往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且須設置於該空間的前後兩端。

    (二) 統一解釋:

    1. 通常工作的滾裝空間:指的是裝卸貨的時會有船員執行任務的滾裝甲版(ro-ro deck),或航行中執行貨物、消防等各工作檢查的滾裝甲版。

    2. 至少有兩個逃生通道:其中一個應為梯道(Stairway),另一個可為梯道或是通道(Trunk)。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3


    公告日期:2016-05-13 14:1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16 11:30
  • MSC.1-Circ.1509: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OF THE CODE ON NOISE LEVELS ON BOARD SHIPS (RESOLUTION MSC.337(91)):

    (一) 背景:SOLAS II-1/3-12規定有關船舶噪音防護要求,並使噪音章程強制化(2014年7月1日生效)。

    (二) 噪音章程之統一解釋,摘要第一章通則部分如下:

    1. 規則1.3.8:娛樂室及開放式娛樂空間不適用於噪音章程,但若與其相鄰的船員艙或醫務室須滿足第六章規則6.2的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 (Rw)

    2. 規則1.4.21:"Navigating bridge wings"包含了enclosed navigating bridge的空間。

    3. 規則3.3.5:在量測噪音時,空調風口應開啟(平常屬關閉狀態之設計者除外)。

    4. 規則3.3.6:在量測噪音時,艙房門之通風百葉應開啟(平常屬關閉狀態之設計者除外)。

    5. 規則3.3.9:其所述"40% of maximum thruster power"即最大推進動力的40%,並非規則3.3.2所述80%推進動力的40%。

    6. 規則3.9:本條用意只承認量測有1.5dB的不確定性,不代表實際操作時可容許放寬1.5dB。

    (三) 其他技術性統一解釋請參考本通告內容。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3


    公告日期:2016-05-13 14:2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2
  • A.1106(29)Revised Guidelines for the Onboard Operational Use of Shipborne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s (AIS):船上使用AIS之修正準則,該決議案取代A.917(22)暨其修正案,簡要說明如下:
    (一) 本準則與SOLAS V/19.2.4.7條文有關AIS操作要求連結。
    (二) 明定A類(Class A)及B類(Class B)AIS的差異:
    1. A類為符合IMO之AIS搭載要求;
    2. B類為未完全符合IMO所提出之AIS性能標準等級,B類可用於「非受SOLAS要求搭載」之船舶。
    (三) 修改AIS有關動態資訊(Dynamic Information)之傳輸間隔,此規定值與船舶速度以及是否改變航向等有關,與舊版規定差異如下:
    1. A類:新增部分模式,以及縮短部分發報時間間格。
    2. B類:新增此類別。並依據通訊模式(SO、CS,請見下方註解)區分傳送間隔規定。
    註解:
    SO:SOTDMA(與A類AIS屬相同模式)
    CS:CSTDMA。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4


    公告日期:2016-06-27 18:1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0
  • MSC.1-Circ.1548:Advice to Administrations, Port State Control Authorities, Companies, Port Terminals and Masters Regarding the SOLAS Requirements for Verified Gross Mass of Packed Containers :有關 2016 7 1 日生效之SOLAS貨櫃質量驗證修正條文,MSC通告各主管機關及各國PSC之相關建議做法:
    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 4/5 Technical Circular No. 85
    (
    ) 2016 7 1 日前所裝上船的貨櫃,在 2016 7 1 日以後的三個月內,雖然該貨櫃沒有VGMVerification of the Gross Mass)也建議允許轉口送至目的港。
    () 2016 7 1 日以後的三個月內,建議各主管機關以及各國PSC必要時提供相關單位一定的執行彈性(例如VGM資訊、文件資訊之傳遞)。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5


    公告日期:2016-06-27 18:2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0
  • 船上載運超過12名工業人員的國際航線船舶安全標準:
    (一) 起源:因近海能源裝置等海上作業而有運送超過12名工業人員的需求,由於特性無法完全落於傳統客船、貨船分類,故IMO擬制定一強制性規定來規範此類船舶。
    (二) 未來方向:將制定「臨時性解決方案」及「長期解決方案」來解決此議題。長期方案為新增SOLAS第XV章及「載運工業人員章程」,並再將其相關內容引入到載運工業人員章程(註:類似極區章程之做法)。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6


    公告日期:2017-02-15 14:4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0
  • SOLAS相關修正案:
    1. 修正SOLAS第III章:有關救生艇、救難艇及其降落裝置跟釋放機構維修、檢查及操作試驗要求。
    2. 修正SOLAS第II-2章:有關駛上駛下客船以及載運超過36名乘客之客船的撤離分析要求。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6


    公告日期:2017-02-15 15:1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0
  • MSC.402(96).pdf:

    (一) 該決議案之概要內容如下:
    1. 相關報告及記錄內容(第5節)。
    2. 檢查、操作具體流程及內容(第6節)。
    3. 服務商授權及人員培訓發證要求(第7節及第8節)。
    (二) 規定不同檢驗週期之人員資格要求:
    1. 每月/每周檢查可由船員執行。
    2. 每年檢查應由設備製造商或經授權之服務商執行。
    3. 每五年的檢修及測試應由設備製造商或經授權之服務商執行。
    (三) 註:此決議案將配合MSC.404(96)決議案所修正之SOLAS內容,預計於2020年1月1日強制實施。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7

     


    公告日期:2017-02-15 15:2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0
  • MSC.404(96)

    (一) 新增第II-2章規則13.3.2.7,有關客船的撤離分析要求:
    1. 適用對象:
    (1) 1999年7月1日以後建造之駛上駛下客船。
    (2) 2020年1月1日以後建造之載運超過36人之客船。
    2. 撤離分析之準則請參考MSC.1-Circ.1533.pdf
    (1) 取代現行之MSC.1 /Circ. 1238準則
    (2) 新增開敞甲板和集合站至登乘站之間的撤離分析,以及撤離分析模擬次數之要求。
    (二) 修正第II-2章:
    1. 修正規則18:要求2020年1月1日以後建造之船舶,具直升機起降區者,應設泡沫滅火系統且符合FSS Code第17章的規定。
    2. 新增規則18.5.1.6文字:2020年1月1日以後建造之船舶,規則18.5.1.3 ~ 18.5.1.5的要求得以符合FSS Code之消防設備替代。
    3. 現有規則18.5.1.6、18.5.1.7變更條號為18.5.1.7、18.5.1.8。
    (三) 修正第III章規則20.11:要求救生艇、救難艇及其降落裝置與釋放機構維修、檢查及操作試驗應符合MSC.402(96)決議案之要求,使該決議案強制性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7


    公告日期:2017-02-15 15:3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0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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