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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 更新日期:2019-06-25 10:18

  • MEPC.256(67)修正案,預計2016年3月1日生效: 公約附錄I規則43,有關南極區域載運/使用油類之要求,新增"use as ballast"字眼,即規則43內文定義之油類,於南極區域內禁止以下形式之載運或使用:以散裝方式載運、作為壓載、載運及作為燃油使用。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77


    公告日期:2016-04-09 11:5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10:18
  • MEPC.257(67)修正案,預計2016年3月1日生效: 公約附錄III附件,有關認定有害物質的條件,增列文字,本附件所述之條件將不包含與IMDG CODE 2.7之class7定義相關的放射性物質(radioactive materials)。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77


    公告日期:2016-04-09 11:5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10:18
  • MEPC.259(68)決議案(2015 Guidelines for Exhaust Gas Cleaning (EGC) Systems):

    (一) 背景:MARPOL附錄VI規則4允許船舶使用替代符合方法(Alternative Compliance Method)以達到附錄規則之要求

    (二) 為評估各型EGC Systems是否滿足規則14(燃油硫含量)的要求,該準則提出兩種驗證方案:

    1. A方案「Unit Certification with Parameter and Emission Checks」:於EGC系統進行型式認可、送審A方案技術手冊(手冊中需有SOx Emissions Compliance Certificate),並於船上進行參數驗證。

    2. B方案「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with Parameter Checks」:於EGC系統上裝設經認可之監控系統進行量測、送審B方案技術手冊,最後於船上確認量測紀錄。

    (三) 兩種驗證方案皆須在船上備有經認可的:SOx排放符合計畫(SOx Emissions Compliance Plan)、船上監控手冊(Onboard Monitoring Manual)、技術手冊(Technical Manual)及EGC紀錄簿(EGC Record Book)。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2


    公告日期:2016-05-13 14:4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10:18
  • MEPC.260(68)決議案:修正2011 Guidelines Addressing Additional Aspects to the NOx Technical Code 2008 with Regard to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Marine Diesel Engines Fitted with 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Systems(MEPC.198(62).pdf決議案):

    新增第6.1.2段,方案B測試程序之「氣體排放計算」亦須依照NOx Technical Code 規則5.2.1段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2


    公告日期:2016-05-13 14:48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10:18
  • MEPC.261(68)決議案:修正2014年版能源效率設計指標(EEDI)之檢驗與發證準則(請參考第77期技術通報):

    更新船速及馬力所採用準則(註1),並引入αp參數用以推估馬力(註2),IMO建議2015年9月1日以後採用本決議案所採用之船速準則。

    註1:ITTC Recommended Procedure 7.5-04-01-01.1 Speed and Power Trials Part; 2014 或 ISO 15016:2015。

    註2:用馬力的比例推算EEDI Condition下的Vref(有別於以往利用速度推算實驗與實船海試之比例差值)。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2


    公告日期:2016-05-13 14:5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10:18
  • MEPC.262(68)決議案:修正2013年版最小推進動力暫行準則(MEPC.255(67)及MEPC.232(65),請參考第67期技術通報):

    (一) 更新計算Bulk Carrier及Tanker的Minimum Power Lines之相關係數。

    (二) Bulk Carrier以145,000載重噸做為分界點又分為兩種不同計算係數。

    (三) 該計算準則適用於2015年11月16日以後建造之船舶。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2


    公告日期:2016-05-13 14:5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10:17
  • MEPC.265(68)決議案:修正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附錄I、II、IV及V,使極區章程內與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強制化,預計2017年1月1日生效:

    修正MARPOL公約附錄I、II、IV及V部分章節,並新增下列章節:

    適用對象 - 營運於極區水域之船舶

    本次新增之MARPOL公約附錄章節 - 規定應符合極區章程章節

    附錄 I  第11章-  PART II 第1章

    附錄 II 第10章 - PART II 第2章

    附錄 IV 第7章-   PART II 第4章

    附錄 V 第3章 -   PART II 第5章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2


    公告日期:2016-05-13 14:58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10:17
  • MEPC.264(68)決議案,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極區章程, POLAR Code):

    (一) 該章程制定目的為確保船舶航行於極區水域之安全及降低船舶對極區的環境破壞:

    1. 公約法源:

    (1) 安全相關要求(POLAR Code PART I-A):已由MSC.386(94)決議案納入SOLAS公約第XIV章使其成為強制性要求(請參考第76期技術通報)。

    (2) 環保相關要求(POLAR Code PART II-A):已由MEPC.265(68)決議案納入MARPOL公約附錄I、II、IV及V使其成為強制性要求(請參考本技術通報壹-六項之內容)。

    註:POLAR Code PART I-B(安全類)及II-B(環保類)屬建議性指引。

    2. 該章程考慮極區的風險包含:冰積、低溫、長晝長夜、高緯度及人員缺少經驗等。

    3. 依據環境嚴苛程度不同,由高至低共分為A、B及C三種類別之船舶。不同類別之船舶,其船舶結構寸法、破損穩度、環保之要求等級也亦不同。

    4. 若船舶預計航行於最低的平均日低溫(Mean Daily Low Temperature, MDLT)小於零下100C之航線,則該船舶須再滿足相關額外要求。

    5. 人員訓練須符合STCW Code對於極區水域資格之要求,並且必須於船上備有極區水域操作手冊(Polar Water Operational Manual (PWOM))。

    (二) 該章程共分為四個部分,概要內容如下:

    1. PART I-A(強制性安全要求):包含船體結構、分艙穩度、水密及風雨密完整性、機械安裝、防火、救生、航儀、通訊、航程計畫、人員訓練。

    2. PART I-B(建議性安全要求):PART I-A各章節之補充指引,如相關計算參數建議、航儀設備建議、個人及群體救生裝備範本、極區水域操作手冊(PWOM)範本等。

    3. PART II-A(強制性環保要求),主要規定如下:

    (1) 禁止所有船舶在極區排放油或其混和物。2017年1月1日前建造之A類船舶且屬於在極區連續工作30天以上者,若不能滿足該要求,須於2018年1月1日以後第一次之中期檢驗或換證檢驗(以先到者為準)符合,在這之前應滿足MARPOL公約附錄I規則15.3之排放要求。

    (2) 2017年1月1日以後建造之A、B類船舶,其燃料艙、載運油類之貨艙及油泥艙皆須有雙重殼保護,概要如下:

    所有燃料艙最小雙重殼距離  -  容量合計600m3以下之船舶(註1):0.76m(但單艙容量30m3以下之艙櫃可不適用)

    貨艙最小雙重殼距離 - 非油輪之載運油類貨艙 :0.76m

    貨艙最小雙重殼距離 - 5,000DWT以下之油輪(註2):依POLAR Code PART II-A 1.2.3規定油泥艙最小雙重殼距離 - 0.76m(但單艙容量30m3以下之艙櫃可不適用)

    註1: 燃料容量合計600m3以上之船舶,MARPOL公約附錄I 規則12A已有相關規定。

    註2: 5,000DWT以上之油輪,MARPOL公約附錄I規則19已有相關規定。

    (3) 禁止在極區排放有毒液體物質(NLS)。

    (4) 2017年1月1日以後A、B類別之船舶及所有客船須備有經認可的污水處理裝置才可於極區排放污水。

    4. PART II-B(建議性環保要求):PART II-A各章節之補充指引,如建議使用的準則等。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2


    公告日期:2016-05-13 15:0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10:17
  • MEPC.269(68)決議案(2015 Guidelin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ventory of Hazardous Materials):

    (一) 因應香港公約(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 and Environmentally Sound Recycling of Ships, 2009)訂定相關有害物質清單。

    (二) 該準則取代2011年版的有害物質清單(MEPC.197(62)決議案),主要更新相關有害物質之閾值。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2


    公告日期:2016-05-13 15:0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10:17
  • MEPC.1/Circ.795/Rev.2: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TO MARPOL ANNEX VI,前一版(Rev.1)內容請參考第64期技術通報,本次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 新增第2.1段之備註(Note):有關EEDI重大改裝之認定,即使船體結構並未改變,增加已勘劃乾舷(Increase of Assigned Freeboard)也應視為重大改裝。

    () 新增第4.1段文字:不需要於船上持有SEEMPShip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Plan)者,則不需要簽發IEEC

    () 新增該通告第6段,有關NOx規則之相同引擎更換(Identical Replacement Engines)認定解釋:相同引擎(Identical Engine)係指兩個引擎的設計型號、額定功率、轉速、使用目的、汽缸數、燃油系統型式皆相同者。

    () 新增該通告第7段:有關NOx規則中換裝引擎所認定適用時程之規定。

    () 新增該通告第8段:規則15中所規定之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管理計畫應只適用於載裝原油(Crude Oil)之貨油船。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2


    公告日期:2016-05-13 15:0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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