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選單

STCW 更新日期:2019-07-16 11:03

  • MSC.396(95)決議案:修正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STCW)公約,預計 2017年1月1日生效:

    (一) 修正規則I/11:使規則V/3(新條文)與第VI章不在「證書再有效」的要求範圍內。

    (二) 新增規則 V/3 : "Mandatory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the Training and Qualifications of Masters, Officers, Ratings and Other Personnel on Ships Subject to the IGF Code",船員欲服務於適用IGF Code船舶應符合之規定。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1 MSC.396(95)


    公告日期:2016-04-29 15:0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09 14:53
  • MSC.397(95)決議案:修正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章程(STCW Code), 預計2017年1月1日生效:

    (一) 新增章節A-V/3,列出適用IGF Code船舶其船員所需接受的最低適任性標準規範(含 基礎訓練及進階訓練)。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1 MSC.397(95)


    公告日期:2016-04-29 16:2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09 14:53
  • 一、 極區章程(Polar Code):

    (一) 採納極區章程草案內有關環境保護之部分,涵蓋:防止油污染、防止有毒液體物質污 染、防止污水污染、防止垃圾污染等。配合2014年MSC94已通過之船舶安全部分, 本章程預計於2017年1月1日生效。

    (二) 極區章程適用2017年1月1日以後建造之船舶。在此日期前建造之船舶,若應符合本 章程規定者,應於2018年1月1日以後遇到的第一次中檢或換證檢驗時符合要求。

    註:在此同時,2015年召開的HTW次委員會第2次會議亦針對Polar Code提出有關STCW 公約與規則的修正草案,預計送交未來召開的MSC委員會進行審議、通過與採納。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78


    公告日期:2016-05-03 09:0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09 14:53
  • Marine Notice (April-2015) - Flag State Control Inspections:

    (一) 鑑於2014年東京備忘錄、巴黎備忘錄與USCG之統計結果,為提升PANAMA船籍表 現度,所有在2014年曾被PSC滯留之船舶,在抵達前述兩備忘錄成員國(Tokyo MOU、Paris MOU)之港口以及USA港口以前,PMA可要求進行船旗國檢查(Flag State Control Inspections)。

    (二) 同時亦要求所有新註冊PMA船隻接受上述檢查,請聯絡相關部門:asi@amp.gob.pa。

    (三) 2015年被滯留船隻,處理方式如前述。

    (四) PMA亦提醒:近期紐奧良區USCG因"Hyper Mist Water System"缺失而滯船之案例 增加,故所有散裝船(bulk carriers)之船員應熟悉"Hyper Mist Water System"之 操作程序。

    (五) PMA另通知所有巴拿馬籍船舶之管理公司或船東:無論PSC有無開出缺失紀錄或滯 船,皆應將PSC報告依MMC-172格式送交psc@amp.gob.pa。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79


    公告日期:2016-05-03 09:0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09 14:53
  • MSC.391(95)決議案: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Ships Using Gases or Other Low-Flashpoint Fuels(國際船舶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安全章程, IGF Code):            

     (一) 本章程為針對易汽化爆炸燃料的保護及配送進行相關規定,目前僅列出船舶使用天 然氣作為燃料的規定,日後將會擴展到其他低閃點燃料。該章程共分為五個部分: 1. Part A :敘述章程之適用、目的及相關名詞定義。 2. Part A-1:規定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之船舶硬體要求,包含船體結構、燃料艙櫃 保護、管路系統、壓力釋放系統、加燃料系統、火災安全、通風系統、電力安裝 及監控系統規定。 3. Part B-1:規定艙櫃、管路相關材料的要求,包含材料試驗、焊接程序、非破壞 性試驗及艙櫃試壓。 4. Part C-1:規定船上人員操作之相關要求,包含緊急情況之操練、加燃料之準備、 加燃料之操作及進入圍閉空間注意事項。 5. Part D :規定操作適用該章程之船舶所需要的船員相關訓練(STCW亦有相關 修正案,詳本通報壹-四與壹-五有關MSC.396(95)、MSC.397(95)決議案之說明)。

    (二) IGF Code與國際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構造及設備章程(IGC Code)內有關結構、 材料、防火、管路、通風等皆有類似之規定,兩者差異簡要列出如下: 1. 因IGF Code之船舶可為客船,故其在船舶的結構安全、碰撞假設之加速度等有更 高的要求。 2. IGF Code之船舶因其燃料及機艙亦為易爆炸之區域,故比IGC Code更著重於燃 料艙、燃料管路系統的保護。 3. 因目前IGF Code僅對於天然氣進行規定,並天然氣之臨界溫度小於零下100C, 故IGF Code規定之艙櫃皆需要有完整或部分的次屏壁(Secondary Barrier)。 4. 為確保燃料添加的安全,IGF Code特別加強關於燃料添加(Bunker)的規定。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1  MSC.391(95)


    公告日期:2016-05-03 09:1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16 09:39
  • MEPC.264(68)決議案,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極區章程, POLAR Code):                                                          

    (一) 該章程制定目的為確保船舶航行於極區水域之安全及降低船舶對極區的環境破壞: 1. 公約法源: (1) 安全相關要求(POLAR Code PART I-A):已由MSC.386(94)決議案納入 SOLAS公約第XIV章使其成為強制性要求(請參考第76期技術通報)。 (2) 環保相關要求(POLAR Code PART II-A):已由MEPC.265(68)決議案納入 MARPOL公約附錄I、II、IV及V使其成為強制性要求(請參考本技術通報壹- 六項之內容)。 註:POLAR Code PART I-B(安全類)及II-B(環保類)屬建議性指引。 2. 該章程考慮極區的風險包含:冰積、低溫、長晝長夜、高緯度及人員缺少經驗等。3. 依據環境嚴苛程度不同,由高至低共分為A、B及C三種類別之船舶。不同類別之船舶,其船舶結構寸法、破損穩度、環保之要求等級也亦不同。4. 若船舶預計航行於最低的平均日低溫(Mean Daily Low Temperature, MDLT)小於零下100C之航線,則該船舶須再滿足相關額外要求。5. 人員訓練須符合STCW Code對於極區水域資格之要求,並且必須於船上備有極區水域操作手冊(Polar Water Operational Manual (PWOM))。                    

    (二) 該章程共分為四個部分,概要內容如下:1. PART I-A(強制性安全要求):包含船體結構、分艙穩度、水密及風雨密完整性、機械安裝、防火、救生、航儀、通訊、航程計畫、人員訓練。2. PART I-B(建議性安全要求):PART I-A各章節之補充指引,如相關計算參數建議、航儀設備建議、個人及群體救生裝備範本、極區水域操作手冊(PWOM)範本等。3. PART II-A(強制性環保要求),主要規定如下:(1) 禁止所有船舶在極區排放油或其混和物。2017年1月1日前建造之A類船舶且屬於在極區連續工作30天以上者,若不能滿足該要求,須於2018年1月1日以後第一次之中期檢驗或換證檢驗(以先到者為準)符合,在這之前應滿足MARPOL公約附錄I規則15.3之排放要求。(3) 禁止在極區排放有毒液體物質(NLS)。(4) 2017年1月1日以後A、B類別之船舶及所有客船須備有經認可的污水處理裝置才可於極區排放污水。4. PART II-B(建議性環保要求):PART II-A各章節之補充指引,如建議使用的準則等。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2  MEPC.264(68)   

                   CR技術通報#76   


    公告日期:2016-05-03 09:2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16 11:03
6筆資料第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