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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局為因應民眾往返臺灣本島與離島及金馬小三通間之交通需要,於連續假期(3日以上之假期)前依當地海運交通需求特性與運輸能量擬定連續假期期間(含假期前後各1日)之海運交通疏運計畫。
二、 為提供安全、舒適、便利之海運運輸服務,便利民眾安排行程,本局於連續假期前公布相關航班訊息,內容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motcmpb.gov.tw)為民服務區點擊/航班資訊/連續假期離島航線船期資訊公告/查詢。另有關旅運需求大於供給之航線,本局將視當日海象及安全條件等因素,於必要時督導業者加開航班,以提昇疏運能量,滿足旅運需求。
三、 如連續假期期間遇不可抗力情事致載客船舶無法航行時,本局將要求業者於營業處、候船室等處所張貼公告,並以網路、廣播等多媒體方式對外公布,方便民眾掌握訊息。
公告日期:2016-03-07 14:24 最後核檢時間:2026-10-07 15:33 -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
經營船舶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船舶購建規範、資本總額、籌募計畫。
四、公司章程草案。
公告日期:2016-03-28 18:56 最後核檢時間:2026-10-07 15:33 -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附件二)。
三、已成立公司增加船務代理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四、營業計畫書。
公告日期:2016-03-28 18:57 最後核檢時間:2026-10-07 15:33 -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
三、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二)。
四、已成立公司增加海運承攬運送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公告日期:2016-03-28 19:00 最後核檢時間:2026-10-07 15:33 -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建造新船者,為足以支付建造新船總造價百分之十。
二、購買現船者,為足以支付購買現成船總價百分之二十。
第 21 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公告日期:2016-03-28 19:01 最後核檢時間:2026-10-07 15:33 -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船舶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置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有船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五、船舶一覽表(如附件四)。
六、公司旗幟、標誌圖。
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第 22 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登記事項表。
三、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
公告日期:2016-03-28 19:02 最後核檢時間:2026-10-07 15:33 -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份有限公司者為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附件二)。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船務代理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及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附件二)。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公告日期:2016-03-28 19:05 最後核檢時間:2026-10-07 15:33 -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船務代理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公告日期:2016-03-28 19:06 最後核檢時間:2026-10-07 15:33 -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保證金,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有限公司者為股東名簿;股份有限公司者為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經理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保證金,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及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二)。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海運承攬運送業公會。
公告日期:2016-03-28 19:09 最後核檢時間:2026-10-07 15:33 -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公告日期:2016-03-28 19:09 最後核檢時間:2026-10-07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