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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見問題 更新日期:2022-06-08 14:41

  • 一、船舶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二、船舶檢查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船舶各部結構強度 船舶推進所需之主、輔機或工具 船舶穩度 船舶載重線,但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船舶艙區劃分,但免艙區劃分者,不在此限 船舶防火構造,但免防火構造者,不在此限 船舶標誌、號燈船舶設備


    公告日期:2016-03-28 19:1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6
  • 一、特別檢查: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新船建造 自國外輸入 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船舶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 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二、定期檢查: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

    三、臨時檢查: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檢查: 遭遇海難 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適航性發生疑義。 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公告日期:2016-03-28 19:1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6
  • 一、船舶定期檢查之申請,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申請或透過地方漁會辦事處代為收件申請檢查。

    二、有關定期檢查申請之期間,可依該船之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內所註明下次定期檢查應申請之期限內辦理。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6
  • 一、船舶定檢之申請,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來局辦理申請。

    二、有關定檢申請之期間,可依該船之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內所註明下次定檢應申請之期限內辦理。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6
  • 請上 交通部航港局全球資訊網 / 法規與規費查詢 / 航港規費中的各類規費表。

    航港規費查詢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03 15:17
  • 一、小船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檢查合格 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船舶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 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二、小船檢查之範圍,應包括:小船船體、主機、副機與艉軸系、電機設備、排水設備、舵機、錨機與擊泊設備、救生設備、消防設備與防火措施、起居與逃生設備、航海用具等。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7
  • 一、檢查合格。

    二、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船舶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3 最後核檢時間:2022-06-08 14:41
  • 一、特別檢查: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新船建造 自國外輸入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

    二、定期檢查:小船經特別檢查復,其所有人應依下列時限,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載客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非載客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二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非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小船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上簽署。

    三、臨時檢查: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小船臨時檢查: 遭遇海難 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小船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適航性發生疑義。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7
  • 一、載客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二、非載客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二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三、非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7
  • 一、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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