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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見問題 更新日期:2019-06-24 15:32

  • 行政院勞動部並未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工作權,大陸投資業者僅得派少數業務主管人員來臺,工作權屬我國人民,不致剝奪既有勞工之工作權益。因此,開放陸資投資經營,預期除能協助我國業者開拓國際市場版圖、強化競爭力外,也將增加我國就業機會。


    公告日期:2016-03-11 15:0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32
  • 開放陸資來臺對中小企業有利的部分,主要在於吸引外資進入臺灣市場,強化企業體質,擴大我方業者潛在市場版圖,為中小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活絡我國經濟發展。


    公告日期:2016-03-11 15:0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32
  • 政府自98年6月起即陸續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已建立管理機制:

    1.採事前許可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須事先取得經濟部許可後,始得來臺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另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亦須事先取得經濟部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2.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直接來臺投資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則該第三地區公司亦視為陸資投資人,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辦理。大陸企業投資臺灣的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如果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10%以上者,視為直接投資,亦須依許可辦法辦理。

    3.訂定防禦條款:針對陸資投資申請案,均對投資人相關背景進行事前查核,投資人如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將限制其來臺投資。此外,陸資來臺投資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或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投資。

    4.事後管理機制:

    (1)依據許可辦法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檢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併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2)主管機關為查驗前項資料,或掌握陸資投資事業之經營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5.違法規定依法處分:陸資來臺投資如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仍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至其改正為止。


    公告日期:2016-03-11 15:0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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