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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海難緊急應變計畫建議包含下列內容:
1. 基本資料:包含船舶基本資料、所屬風場、所屬公司、預計作業時間、作業區域示意圖、聯絡窗口等。
2. 海難緊急應變計畫:
(1) 說明如何收集海氣象資訊,及海氣象變差時,如何管制作業船舶以預防發生海難,應包含:幾級風、幾級浪時會管制船舶進出風場或撤離作業中之船舶、管制或撤離之船舶後續避風或靠泊港為何?管制之方式?如靠泊漁港並應取得漁港主管機關同意。
(2) 說明當發生海難時如何督導、協調、指揮、應變,確實有效處理,應包含:災情通報、人員及機具調度、應急搶救措施、後續復原及防治措施。
3. 海難應變通報及運作流程圖:明確顯示海難應變通報及應變作業的順序。
4. 海難應變組織任務架構:包含整體架構圖、分組及其功能任務說明。
5. 海難通報單位聯繫表:包含離岸風電相關單位、政府部門之電話、傳真號碼、無線通信電臺channel等詳細資料,並應定時更新。
6. 備變之救援能量:備變之救援能量為何,廠商是否自備拖船?拖船船名?或是與當地業者簽約,簽約之證明?
公告日期:2020-05-05 14:38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38 -
1. 船長於船舶航行前應審慎規劃航路,避免干擾航道航行船舶。航行時應依「1972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顯示日夜間燈號及號標,並依該等規則航行之。
2. 配合離岸風場建置期程,「彰化風場航行空間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於114年9月17日正式實施,船舶航行至彰化風場航行空間範圍應依分道通航制航行,並遵守「彰化風場航行空間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有關船舶報告之要求。
3. 另本局分別就離岸風場建置及營運期間之特性,具體規劃航行安全相關配套機制,以提供工作船及航行船舶依規範航行。
公告日期:2020-05-05 14:38 最後核檢時間:2025-08-14 08:52 -
各大小工作船(含補給船)應安裝AIS及VHF全程開啟並守值國際通用頻道及彰化風場航道VTS指定之頻道,並正確設定船舶資料,俾海域各種船舶能正確辨識,提升航行安全。
公告日期:2020-05-05 14:39 最後核檢時間:2024-10-14 09:42 -
1. 各風場於施工前一個月(電纜、管道除外),應將工程相關資料提送海軍大氣海洋局、交通部航港局發布航船布告。另應將資料提送農業部漁業署,轉送各漁會及漁業電臺,週知漁船會員。工程變更時亦同。
2. 各類工作船(如大型運輸駁船或施工船舶拖帶航行時)應於作業前二週向發航地航政機關提出航行計畫送請發布航船布告,內容應包括下列:
(1)航行期間、
(2)航線規劃、
(3)日夜間警示及航行警戒等措施、
(4)保持AIS及VHF開通、
(5)船/岸緊急連絡方式。
公告日期:2020-05-05 14:39 最後核檢時間:2025-08-04 18:00 -
針對離岸風力發電開發案,風力發電業者提出申請須提供之資料:
1.風場邊界、風機、海上變電站、其他風場結構物、海纜(包含陣列海纜及輸出海纜)及助導航設施之經緯度座標(WGS84),於適當比例尺海圖標註風場邊界、風機、海上變電站、其他風場結構物及海纜之位置,須圖示風機之掃風範圍、風機(風場結構物)間距,並能顯示其與周邊既有航道、國際商港範圍、國內商港範圍、錨區等之間距及相對位置。
2.風場及其周邊海域之海氣象資訊(如潮流、風向……等)。
3.圖示可供SAR(Search and Rescue)搜救船舶航行巷道中線及方向,並標示兩個風場結構物間最近點處的航道寬度,及SAR接入點位置和每個接入點間航道的長度。
4.說明欲安裝之風機、海上變電站及其他風場結構物之數量、種類(如製造商類型名稱、功率輸出),並圖示尺寸,如長度、寬度、高度、風機葉片直徑、風機塔架或裝置之高度、風機之高度(如當葉片處於直立、倒置“Y”位置或一個葉片處於垂直位置的最高點)。
5.圖示風機基礎介於水下及海底以上或浮動裝置於海平面下之深度(浮式基礎需具體說明使用之浮動式平台及錨繫系統佈局)。
6.浮動式風機之錨點佈局,包括深度、尺寸和預期的橫向運動。
7.圖示風機葉片尖端距水面之距離(須註明作為起算點的潮位)及掃風投影範圍。
8.海纜之埋藏深度及保護措施。
9.風場及其附近海域整體及不同船型之海上交通分析(須能反映尖峰時之交通量及季節差異)、風場建置對船舶交通影響之推估及航行安全改善計畫。
10.緊急應變計畫(簡稱ERCoP)至少須包含以下內容:
(1)二十四小時緊急連絡人及代理人、相關事故負責人資訊。
(2)快速參考表:有關事故對應之可能因素、緊急措施與所需資訊。
(3)緊急應變程序表:包含聯絡程序與對應窗口、詳細應變流程等。
(4)救援能量說明。
(5)其他:其他相關詳細資訊。
11.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風場航路標識及安全區之相關規劃。說明於施工期間各風機、單位、設備或暫時性設施如何照明和標記。
12.說明於施工期間如何保護和監測施工現場(如戒護船舶在現場進行何種操作、AIS 或雷達監視設備運作方式)。
13.其他本局為審查所要求之相關資料。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0 最後核檢時間:2024-10-14 09:49 -
請參酌「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附件七提報計畫應記載事項,摘述如下:
1.開發單位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2.負責人之姓名。
3.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4.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5.安全區劃設 (適用海洋設施申請)。
6.航路標識設置說明 。
6.1航路標識規劃 及配置圖 。
6.2航路標識設置 時程規劃 (施工 或 營運 期間 )、 種類、位置、燈質或設備規格 。
7.航路標識之維護及管理計畫。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0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40 -
1.「航路標識」為海上交通號誌,指引船舶航行安全水域的重要設施,助航中類包括燈塔、燈杆、雷達標杆、霧號、自動辦識系統等設備。為避免航標設置者各立門戶,船隻產生航行誤解,本局依「航路標識條例授權」,參考國際航標協會(IALA)、先進國家經應、專家學者建議訂定「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規範海洋設施設置者應於設施四周劃定安全區,設置航路標識及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航行及設施的安全。
2.上揭標誌種類圖示及說明如附檔。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4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47 -
「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係依航路標識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其中於第三章專章規範我國離岸風場之航路標識,前述規範相關內容簡要說明如附件。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6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46 -
1. 離岸風電作業船舶從我國港口至風場間從事客貨運送,為境內客貨運送權(Cabotage)之一部分,應依航業法申請船舶運送業特許,並依航業法第4 條規定,原則保留予本國船舶,外國籍船舶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2. 成為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至少1 艘國輪(船長為中華民國籍)。董事長、1/2 董事、資金均為本國籍。(依船舶法第5條)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7 最後核檢時間:2025-10-16 10:06 -
離岸風電作業船舶從事客貨運送,涉及市場開放及沿岸運輸權的議題,目前世界各國之沿岸運輸權多保留予國輪,包括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歐盟國家之間有特別協議,惟對非歐盟國家亦不開放。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8 最後核檢時間:2025-10-16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