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局應申報財產人員
1.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及航務中心主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
2.政風、主計室科長、秘書室總務科科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1、12款)。
3.代理、兼任上述職務滿3個月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
4.經主管府、院或法務部廉政署核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第2條第4項)。
貳、財產申報時間
1.就(到)職申報:就(到)職後3個月內,任選申報期間1日為申報基準日申報。
2.代理(兼任)申報:代理(兼任)滿3個月後之3個月內,任選申報期間1日為申報基準日申報。
3.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任選申報期間1日為申報基準日申報。
4.指定申報:申報義務發生後3個月內,任選申報期間1日為申報基準日申報。
5.卸(離)職及解除代理申報:卸(離)職及解除代理後2個月內申報,以卸(離)職及解除代理當日為申報基準日。
參、財產申報方式
自民國104年11月定期申報起,財產申報從紙本和電子申報併行,統一改由線上申報。
肆、財產申報疑問諮詢
如對財產申報內容有疑問,請洽詢本局政風室;
如對「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操作上有任何疑問時,得洽詢系統客服專線(客服時間9:00-18:00): (02)2784-5053;客服電子信箱:pdpsmoj@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