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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業務項目 | 申請方式 | 處理時限 | 申請地區 | 承辦人/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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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適任證書之核、換、補發 |
書面申請 |
3天 | 高雄港 |
甘小姐 07-2620538 黃先生 07-2620546 李先生 07-2620543 林小姐 07-2620545 沈小姐 07-2620974 |
相關法規
- 2013-09-26
- 船員法
- 2021-03-15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作業流程
- 2021-04-09
- 船員適任證書之核、補、換發作業
表單下載
無
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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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本安全訓練(效期應超過105.12.31);
(2)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效期應超過105.12.31);
(3)進階滅火(效期應超過105.12.31);
(4)醫療急救(效期為無限制);
(5)保全意識(效期為無限制);
(註:國際線甲級船員實務上要求具保全職責)
(6)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效期為無限制)。2. 如船員取得STCW 1995國際公約之基本四項、救生艇筏及救難操縱、進階滅火,可依「是否具有近5年內1年或近6個月內3個月之海勤資歷」,參加「換證複習或重新生效訓練」(請詳參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附件1),以取得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之專業訓練證書。
3. 其他職級請至本局網站(路徑:首頁/重要業務/船員業務/船員訓練科/船員專業訓練/附件下載)參閱。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15 15:30 -
1.依現行規定乙級船員不須實習,應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7條之規定,出具國內航線至少1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2個月之海勤資歷,並檢附相關文件,即可申請核發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證書。
2. 乙級船員之海勤資歷可抵實習資歷,並補簽3個月船上訓練紀錄簿後,以申請核發一等船副(管輪)適任證書:
(1)船副:如在總噸位500以上船舶擔任艙面職務或航海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航行當值至少6個月)。
(2)管輪:如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船舶擔任機艙職務或輪機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輪機當值至少6個月﹚。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09:32 -
有關「換證測驗」相關問題,請致電中華海員總工會02-2515-0307、02-25150304;如需個別考量適任證書之取得時機,除歡迎來電028978-2645、(02)8978-6288,或另約時間至本局洽談(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3樓),將為您進一步詳盡說明。
公告日期:2016-03-07 11:5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09:58 -
船員如具有一等船副或二等船副適任證書,即領有「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文件者,可持下列文件至各航務中心申請核發三等船長適任證書:
1. 檢附第5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文件:
(1)申請書1份。
(2)最近1年內1吋脫帽半身相片2張。
(3)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4)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1頁至第5頁影本)。
(5)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2. 檢具最近5年內至少1年服務於總噸位20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
公告日期:2017-10-16 11:4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06 -
目前並無規定實習資歷須於同一公司累積,故臺端可於不同公司累積資歷。另外,若先前已完成STCW1995版船上訓練紀錄簿之簽署,再補簽訓練項目補差表(置於本局局網-下載專區-船員類-No.72 STCW1995版轉換為2010版船上訓練紀錄簿應補差項目表),即可據以申辦適任證書,無須另購2010版紀錄簿。
公告日期:2017-10-16 12:4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17 -
1.失去助、導航功能:因航道狀況改變而失去助、導航功能的球子山燈塔。
2.天然災害:過去因颱風多次倒塌的塭港堆燈塔。
3.重建:因地質因素遷移重建的鼻頭角燈塔。
4.戰毀:因戰損嚴重而停用拆除的舊奇萊鼻燈塔。
5.其他因素:因軍事用途借出的烏坵嶼燈塔。
公告日期:2016-03-07 12:2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