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申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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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業務項目 | 申請方式 | 處理時限 | 申請地區 | 承辦人/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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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手冊之核、換、補發 |
書面申請 |
3天 | 高雄港 |
甘小姐 07-2620538 黃先生 07-2620546 李先生 07-2620543 林小姐 07-2620545 沈小姐 07-2620974 |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 8:30~17:30
相關法規
- 2013-09-26
- 船員法
作業流程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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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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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局辦理之航海人員測驗係辦理一等、二等船副/管輪測驗,其應測資格須海事職校之航海/輪機科畢業以上,如非前述系科畢業,則不具應測資格。
2、如在總噸位20以上商船之艙面/輪機部門具有海勤資歷3年,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24條與第30條之規定,得參加三等甲級船員(三等船副/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訓練合格後,完成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並取得海勤資歷,即可申請適任證書,成為三等甲級船員。
公告日期:2016-03-07 11:2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6 -
1、本局舉辦之航海人員測驗係辦理一等船副/管輪測驗,應測資格須海事大學航海/輪機系畢業,始具報考資格。
2、建議參加各海事大學辦理之學士後航海/輪機學程(為期約1年至1年半)於取得學位證書後即具報考資格。
公告日期:2016-03-07 11:2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7 -
依據船員法第3條規定,漁船船員不適用船員法之規定。另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船員應持有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至於得否以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作為漁船船員之執業證照,建請向漁業署漁政組船員科洽詢(電話總機:02-23835678、07-8113288)。
公告日期:2017-10-16 12:0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