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申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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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業務項目 | 申請方式 | 處理時限 | 申請地區 | 承辦人/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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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登記、註銷及各項變更登記 |
書面申請 |
5天 | 中部地區(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
賴先生 04-23690715 |
相關法規
作業流程
- 2021-03-15
- 船舶所有權保存、移轉、變更登記
- 2021-03-15
- 建造中抵押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租賃權設定登記及變更登記
- 2021-03-15
- 船舶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註銷登記;申請除權證明
- 2021-03-15
- 船舶受查封、沒入等禁止、限制處分登記及其塗銷、解除登記
- 2021-03-15
- 船舶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謄印節本給與、閱讀申請
表單下載
無
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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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船舶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得申請臨時國籍證書影本作業如下:
.依據船舶法第16條規定辦理。
.應附文(證)件:
1.臨時國籍證書申請書1份
2.船舶買賣契約及雙方附加條款合議書各1份。
3.買賣雙方應檢附印鑑證明各1份
(1)申請人如為二人以上合夥經營者,應附合夥人名冊(載明持分及代表人)或契約、合夥人印鑑證明各1份。
(2)申請人為自然人者,繳交印鑑證明1份。
(3)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繳交設立(變更)登記表抄本(加蓋大小章)、公司章程、董監事名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
4.由代理人申請時,應提出授權人簽名及蓋妥印鑑章之授權書。
5.原船國籍證書影本
6.原船噸位證書影本 ※(應附文件為影本者,請提出正本相驗,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及蓋妥印鑑,以示負責。)
.本案臨時國籍證書影本僅供下列申請使用(有效期限3個月):
1.申請外籍船員僱用手續(船員總工會)
2.申請CR驗船中心簽發開船通關證書及所有驗船文件
3.申請國家傳播委員會無線電台證書及設備裝置
4.申請最低船員安全配額證書
5.運送人申請P&I所需文件
公告日期:2016-03-28 19:38 最後核檢時間:2024-09-03 12:05 -
1.自國外購入非本國籍現成船舶,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102年2月7日公告之輸入規定代號「606」,檢附營運或工作計畫、船舶規範(含船舶佈置圖說)、船舶相關證書、買賣契約或協議書、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股東同意會議紀錄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於符合「輸入現成船年限表」規定之年限,向本局提出申請,取得本局同意文件後,始得購入。
2.大陸製造船舶於購入前,依兩岸交流安全跨部會協調審查機制,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無國安疑慮證明文件後,依前開流程向本局提出申請。
3.大陸製船舶且為國貿局公告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規定代號「MW0」者,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向國貿局申請專案輸入許可。
公告日期:2018-01-05 16:52 最後核檢時間:2024-09-03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