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申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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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業務項目 | 申請方式 | 處理時限 | 申請地區 | 承辦人/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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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適任證書之核、補、換發 |
臨櫃或郵寄辦理 |
3天 | 花蓮地區 臺東地區 |
李小姐 03-8509015 陳小姐 089-219516 |
相關法規
- 2013-09-26
- 船員法
- 2013-09-26
- 船員服務規則
- 2021-03-15
-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 2013-09-26
- 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其醫療機構之指定辦法
- 2013-09-26
- 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 2021-03-15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作業流程
- 2021-03-15
- 船員專業訓練報名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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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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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附表一規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商船學系碩士班畢業不符合一等船副應測資格第1款之資格規定,不得參加一等船副測驗;但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操作級課程學分證明文件,得依第2款規定參加一等船副測驗。
公告日期:2016-04-12 11:24 最後核檢時間:2023-10-11 16:36 -
我國現行法令規定海事院校航海、商船、航運技術或相當系科學生於在校期間修畢並領有學校所核發之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即取得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一等船副之應測資格,該等學生於測驗合格後須受聘於總噸位500以上之客貨船接受船上訓練考核1年(擔任航海實習生學習船副專業工作技能),於考核合格後畢業,檢送畢業證書與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文件暨相關附件(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船上訓練紀錄簿、相片及規費等)即可申請核發一等船副之適任證書,於取得前述證書後即得受國際航線航商聘僱上船擔任三副(資歷較淺之船副)職務,學業與就業無縫接軌。亦有學生選擇於大三下學期結業後先上船實習再參加航海人員測驗之情形。
公告日期:2016-03-07 11:2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6 -
本項測驗預定於各該次測驗全部測驗完畢後40日內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項測驗試務小組督導委員之決議而定)。榜示後,可至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MTNet (網址為http://www.mtnet.gov.tw/)下載測驗成績通知書(不寄發紙本),請於收到通知書確認測驗合格後,透過MTNet「航海人員測驗專區」,點選「合格證明文件申請」,進行核發申請並繳納申請費用。
公告日期:2016-04-12 11:26 最後核檢時間:2023-10-11 16:38 -
可以,110年6月至112年6月自海大附中(基隆海事)、蘇澳海事、臺南海事、澎湖海事、東港海事等5所國立海事職業學校畢業之航海/輪機科畢業生,可憑畢業證書報考一等船副/管輪測驗,惟自112年7月1日起,除須檢附航輪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外,尚須取得修畢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操作級課程學分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另如具有擔任總噸位3000以上/主機推進動力3000千瓦以上航行國際航線助理級航行/輪機當值3年以上資歷,可報考一等船副/管輪測驗。
公告日期:2016-04-12 11:27 最後核檢時間:2023-10-11 16:38 -
1、「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附表一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二等船副應測資格表第9款規定:「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上士以上當值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司令部證明文件者,得參加二等船副測驗。」前述規定之「當值職務」究含那些職務範圍,應由原服務機關海軍司令部認定。
2、如有前開資歷欲參加航海人員測驗,請先至海軍司令部申請服務艦艇年資證明文件(聯絡電話02-2311-6117#683427)
公告日期:2016-03-07 11:1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6 -
船員如具有一等船副或二等船副適任證書,即領有「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文件者,可持下列文件至各航務中心申請核發三等船長適任證書:
1. 檢附第5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文件:
(1)申請書1份。
(2)最近1年內1吋脫帽半身相片2張。
(3)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4)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1頁至第5頁影本)。
(5)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2. 檢具最近5年內至少1年服務於總噸位20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
公告日期:2017-10-16 11:46 最後核檢時間:2023-03-30 11:50 -
有關「換證測驗」相關問題,請致電中華海員總工會02-2515-0307、02-25150304;如需個別考量適任證書之取得時機,除歡迎來電02-8978-2645、02-8978-6288,將為您進一步詳盡說明。
公告日期:2016-03-07 11:53 最後核檢時間:2023-10-12 09:47 -
由於STCW2010公約已於106年1月1日強制實施,我國「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已配合於104年8月11日公告修正相關規定,為因應船員適任證書由STCW1995公約過渡至STCW2010公約,除應取得「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之專業訓練證書」外,船員可依需求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辦理換發適任證書:
1.已取得STCW 1995公約規定之適任證書者,並具備最近5年內1年或最近6個月內至少3個月之海勤資歷。(係指以該適任證書服務於船舶,從事符合該適任證書之相關工作。)
2.已取得STCW 1995公約規定之適任證書者,無海勤資歷者,得以「換證測驗合格證明」取代海勤資歷。
公告日期:2017-10-16 12:0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