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部航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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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
二、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公告日期:2016-03-28 19:09 最後核檢時間:2021-10-15 18:38 -
一、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 增設一分公司應增繳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海運承攬運送業已投保責任險者,或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而其委託人亦已投保責任險者,保證金得減為新臺幣六十 萬元,每一分公司之保證金減為新臺幣六萬元。所投保之責任險,每一 意外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之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船舶運送業兼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其船舶船體保險金額之總額在新臺幣 四千五百萬元以上,得免繳保證金。船舶船體保險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且營業期間不得中斷投保,於保險單屆期前應即續保後。
公告日期:2016-03-28 19:11 最後核檢時間:2021-10-15 18:38 -
一、港口貨櫃集散站:設於港區範圍內。
二、內陸貨櫃集散站:設於港區以外內陸地區。
公告日期:2016-03-28 19:11 最後核檢時間:2021-10-15 18:38 -
一、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一)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
(三)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四)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新籌設公司者應檢附)
(五)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已成立公司者應檢附)
(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含公司變更登記表)。(已成立公司者應檢附)
(七)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八)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九)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文件。
(十)備註: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應再檢附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
二、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一)申請書。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
(三)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四)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文件。
(六)在其本國設立經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證明文件副本或影本。(外國籍貨櫃 集散站經營業應檢附)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權 文件。(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檢附)
(八)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影本。(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應檢附)
(九)備註:
1、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應再檢附與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
2、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應再檢附與商港經營事 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
3、所附第四、第六項文件,應經下列之一機構認(驗)證,其文件係由外文作成者,除英文外,並須附具中文譯本。
(1)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2)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
公告日期:2016-03-28 19:12 最後核檢時間:2021-10-15 18:38 -
一、本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設施配置圖及交通圖、土地地籍圖、設備清冊。
(六)許可證費:新臺幣 36,000 元。
二、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
(一)申請書。
(二)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
(三)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設施配置圖及交通圖、土地地籍圖、設備清冊。
(六)經理人名冊。
(七)許可證費:新臺幣 36,000 元。
三、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兼營者
(一)申請書。
(二)分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四)設施配置圖及交通圖、土地地籍圖、設備清冊。
(五)許可證費:新臺幣 36,000 元。
公告日期:2016-03-28 19:13 最後核檢時間:2021-10-15 18:38 -
一、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二、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公告日期:2016-03-28 19:15 最後核檢時間:2021-10-15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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