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國際海事公約動態掌握與因應分析之研究
報告摘要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作為國際航運運營及海事領域的典範與標準中樞,頒布及修訂相關海事公約,規範及確保航運一切相關議題。我國為全球航運重要國家,為促使國內法規與國際公約接軌,有效且充分掌握國際海事趨勢及動態,並適時提出因應策略。本研究計畫透過蒐集、研析IMO會員國之公約內國法化及執行方式,以供我國研議內國法化之作法和機制的參考,並就本年度IMO相關會議動態、海事議題趨勢進行調查及彙整分析。
關於各國內國法化做法,本報告以澳大利亞、英國、新加坡、美國和日本為例,澳大利亞和英國皆為國際法–國內法「二元論」的國家,其批准的國際公約不能直接納入國內法律體系中,必須透過議會法案的形式才能轉化為國內法。澳大利亞主要是透過法律法規、海事命令、法律豁免、等效方案、海事通告及相關標準,以完備IMO公約與要求的內國法化。英國亦是以「轉化」方式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主要透過制訂單行法律、將條約規定在多部單行法律中、修訂現有國內法律、根據條約內容制訂與現存法律配套之相關規章等方式。新加坡主要透過制定法和輔助法例的形式履行國際海事公約,輔助法例是由政府部門頒布的規範性文書,以因應頻繁修訂之技術性較強的國際海事公約。而美國及日本依其憲法規範締結之公約直接納入國內法律,然而直接納入僅是原則性規範,實務上仍會採取立法措施,來確保履約效果和實務上執行的效力。
關於我國公約轉化中譯指引,本報告整理IMO重要國際公約中英對照表,表列國際公約英文名稱,中譯部分為臺灣中譯版本及中國中譯版本。初步分析中譯差異在於音譯差異、用語差異、翻譯語序上之差異。
關於IMO議程與動態,IMO於2022年1月至9月期間召開27場會議,其中包含主要委員會有法律委員會(Legal Committee, LEG)、海上安全委員會(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MSC)、便利運輸委員會(Facilitation Committee, FAL),次委員會則有船舶設計和建造次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Ship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SDC)、人為因素、訓練和值班次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Human Element, Training and Watchkeeping, HTW)、船舶系統和設備次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Ship Systems and Equipment, SSE)、污染防治和應變次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PPR)、航行、通訊和搜救次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Navigation, Communications and Search and Rescue, NCSR)、國際海事組織文書履行次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Implementation of IMO Instruments, III)、貨物和貨櫃運輸次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Carriage of Cargoes and Containers, CCC),以及若干工作小組召開會議。為了因應烏克蘭局勢,理事會於3月10日召開特別會議(C/ES 35),研商因戰事影響該區域海域船舶、船員及港口運作的對策。本報告中將有主要會議議程及會議成果解析。
關於國際海事趨勢重點,本報告整理IMO 1月至9月新聞共85則,主要議題內容可分為7大類:海事安全、全球性事件、海洋環境保護、海事技術與科技發展、數據電子化、性別平等與平權、對最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及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 SIDs)的關切和援助。並彙整IMO媒體中心之資料,包含IMO秘書長致詞、Hot Topics等內容共108則,概要整理出議題趨勢:環保議題、航運各項資訊數位化、性別平等、技術合作與協助改善發展不平等之問題。希冀透過上述研究得以掌握國際海事議題的趨勢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