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業務之監督、管理及處分
- 監督內容包括:學習引水人之資格與學習、情形特殊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資格、引水人執業證書與登記證書之核/補/換發、證照費之收取、引水人執業、引水人辦事處之設置等事項。
- 管理內容包括:引水人資格、引水人之僱用、引水人執行業務等及在職訓練等事項。
- 處分內容包括:依據「引水法」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條,引水人執行業務時,各項違法事項之處罰事由整理如下表;情形特殊之引水區域亦適用。
涉及刑責(因業務上之過失)
| 引水人執行業務各項違法事項 | 罰則 | 備註 |
|---|---|---|
| 1.致人於死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1.未領有執業證書而非正式受僱從事臨時或緊急引水業務者準用之。 |
| 2.傷害人者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1.未領有執業證書而非正式受僱從事臨時或緊急引水業務者準用之。 2.須告訴乃論。 |
| 3.致重傷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1.未領有執業證書而非正式受僱從事臨時或緊急引水業務者準用之。 2.須告訴乃論。 |
| 4.致其領航之船舶沉船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1.未領有執業證書而非正式受僱從事臨時或緊急引水業務者準用之。 2.須告訴乃論。 |
| 5.致破壞者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1.未領有執業證書而非正式受僱從事臨時或緊急引水業務者準用之。 2.須告訴乃論。 |
警告性處分
| 引水人執行業務各項違法事項 | 罰則 | 備註 |
|---|---|---|
| 1.怠忽業務或違反業務之上之義務者 | 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交通部收回其執業證書。 |
1.前項收回執業證書之期間,為三個月至二年。 2.引水人在二年內,經警告達三次者,收回執業證書三個月。 |
| 2.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災害損失者 | 同上。 | 同上。 |
| 3.因職務上過失而致海難者 | 同上。 | 同上。 |
| 4.因引水人之原因,致船舶、貨物遭受損害、延誤船期或人員傷亡者 | 同上。 | 同上。 |
| 5.其它違反本法或依據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 同上。 | 同上。 |
行政罰鍰(引水人、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 引水人執行業務各項違法事項 | 罰則 | 備註 |
|---|---|---|
| 1.違反「引水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各違法行為量罰額度詳參「交通部航港局引水法罰鍰裁罰基準」 |
| 2.違反「引水法」第十八條或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 | 同上。 | 同上。 |
| 3.違反「引水法」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 同上。 | 同上。 |
| 4.引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招請,或已應招請而不領航,或已領航而濫收引水費者 | 同上。 | 同上。 |
| 5.船長無正當理由拒用引水人,或拒絕攜帶學習引水人上船,或強迫引水人逾越引水區域執行業務者 | 同上。 | 同上。 |
| 6.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關於船舶之吃水或載重,對於引水人作不實之報告者 | 同上。 | 同上。 |
| 7.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業經廢止執業證書或停止執業或不合格之引水人領航船舶者 | 同上。 | 同上。 |
| 8.船長無意招請引水人而懸掛招請引水人信號或懸掛易被誤為招請引水人信號者 | 同上。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