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多元、永續之海運客運服務,加速花東、離島建設及海洋經濟發展,便捷海運交通網絡,提升海運服務水準及品質,分散旅客人潮及發揮海運備援功能,依海洋觀光計畫辦理獎勵補助業者投入新闢海運客運航線,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航線包含金門-澎湖、臺東-蘭嶼-綠島(三角航線)、蘇澳-花蓮、臺中-澎湖、澎湖南方四島、臺北-馬祖及其他本島離島海運客運航線。
實施獎助之航線,由本局於當年度公告之。
三、獎助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後續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要點獎助對象為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業者具有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並經本局登記者,得依本要點向本局申請獎助。同一業者申請同一航線,至多獎助以三年為限。
五、獎助標準:每航次獎助燃油油耗成本百分之八十(每航次獎助上限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本要點獎助之船舶運送業者,應於本局公告指定期間內,備函檢具「新闢海運客運航線獎勵補助申請表」(附表一)及獎勵補助計畫書(包括背景、執行航線、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及經費概估等)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案經本局初步審查不符合第二點及第四點所定之條件者,不予受理;符合條件,且申請資料齊全者,送審查會議辦理審查;資料不齊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視同放棄申請。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獎助計畫之審查:
1.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包含內部委員三人及外部委員四人。內部委員部分,由本局指派之,其中指派本局副局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外部委員部分,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2. 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其指定內部委員一名為代理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3.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內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該委員得指派業務有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4. 審查會議得視審查需要邀請地方政府或公協會等列席參與討論,並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二)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1. 獎助計畫之完整性、預期效益、預估經費(油料概算)、向其他機關申請獎助與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 航班安排、申請獎助航次及獎助金額。
3. 提供離島居民票價優惠、團體票價優惠、交通疏運政策、行銷推廣規劃等服務及其他與獎助相關事項。
4. 依本要點申請獎助計畫之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5. 每航線獎助以一家業者一艘船舶為原則,同一航線如有兩家以上業者申請,依審查評分表(附表二)評定獎助對象。
(三)獎助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循程序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可後,通知申請人。
(四)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八、受獎助對象應於執行計畫期間,按月填具營運月報表(附表三),並於次月十日前函報本局。
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獎助對象應於當年度計畫執行完成後請撥經費,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二月至當年十一月之獎助款,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局核銷撥付,逾期不予受理:
1. 請款書、領款收據、獎助分攤表(附表四)。
2. 執行成果報告:包含營運報表(附表五)、進出港證明文件(可資證明之實際航行次數文件)及效益等相關說明。
3. 油料分析:應包含航次數、浬程數、加油費用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油料紀錄簿、油料交貨紀錄(如有)等)、當期油價資訊。
4. 存摺封面影本。
5. 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二) 受獎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受獎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核定之獎助計畫如須調整計畫內容時(含計畫實施期程、內容等),受獎助對象應事先函報本局核定通過後始得執 行。本局得視其變更內容,調整獎助額度;其因故無法執行者,停止其獎助。
(二)本局於計畫獎助期間按季抽查考核受獎助對象之實際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附表六),必要時得另邀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受獎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如拒絕配合者, 停止當年度後續航次獎助。
(三)本局審查受獎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報告,其績效指標為計畫預計與實際開航航次數、載客人次及乘載率。如計畫執行期間未依核定內容執行百分之七十以上航次數、載客人次與乘載率未達預期效益、查核事項不符規定及未依應辦事項執行者,本局將滾動檢討下年度獎助執行或調整獎助航次數。
(四)受獎助對象如有未依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本局得對該受獎助對象停 止獎助一年。
十一、 受獎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受獎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申請案,同時符合我國其他相同目的之獎助規定時,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
十三、 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項下支應, 各年度獎助經費獎助至年度期間結束或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