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及同條第2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其所指之「垂釣」應以釣竿、餌及鈎構成垂釣用具獲取水中生物為限,違反第2項者依同法第71條規定,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至其他採集、獵取方式(如籠具、網具、魚槍等)為採捕行為,皆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