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於109年2月6日以肺中指字第1093600013號宣布,自109年2月6日起禁止國際郵輪靠泊我國港口。然考量國內疫情趨緩且已獲控制,於109年7月24日再行放寬開放無載客郵輪靠泊進行加油加水及民生物資補給條件,並應遵守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靠泊進港補給之郵輪須為「原訂於2020年靠泊臺灣國際商港且未載客及未曾染疫之國際郵輪」;另該郵輪須至少14日以上無靠泊國外港埠。
二、船務代理業者應就預計靠港之港別分別覈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防疫補給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予各靠泊港之本局航務中心,俾利航務中心會商該港相關權責機關(構)審查。
三、國際郵輪靠泊國際商港作業期間,應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埠防疫COVID-19(武漢肺炎)作業指引」辦理,並禁止船舶廚餘清運及船員更換。
四、倘國際郵輪船員未經許可下船進入管制區,船員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送辦,另該郵輪相關自我聲明書及證明文件涉偽造之虞,將要求該郵輪應立即停止補給作業並駛離我國港口,且未來該郵輪集團旗下之郵輪不得申請來臺補給。
五、其餘國際郵輪進港、檢疫、錨泊等相關事項,仍依相關權責單位既有規定及進港程序辦理。
六、本局將持續關注疫情狀況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指示,適時檢討修正相關規範。
七、檢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申請國際郵輪靠泊國際商港進行加油加水及民生物資補給作業程序」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埠防疫COVID-19(武漢肺炎)作業指引」。(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