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新修正預計115年12月發布),有關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逾期不得換發之規定說明:
一、有關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交通部前於114年11月12日完成草案預告發布,並於115年1月12日截止,除已刊登行政院公報,並於交通部網站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公告周知。
二、考量營業用動力小船涉及客貨運送,職業駕駛肩負大眾生命安全與責任,爰新增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32條之1第5項規定,未定期換發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者,僅得申請換發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或二等遊艇駕駛執照。俟法規發布施行後即生效,尚無換照緩衝期。
三、依前揭規定,有關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逾期後須重新實施筆試及實作測驗,考量航行安全仍有修法施行之必要性,因目前「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仍在法制作業期間,俟法制作業完整後發布之期程預計為115年12月,仍有適當緩衝時間供民眾辦理換照。
四、為維護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人之權益,本局已於115年9月1日起針對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已逾期」及「將於1年內到期」之駕駛人發送簡訊及email,提醒未來仍有繼續持證需求之民眾,務必於法規正式發布施行前,儘速至本局各航務中心辦理換發。
五、申請換發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應備文件如下:
(一) 應先赴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並由辦理檢查之醫療院所於各項檢查欄位蓋章。
(二) 評鑑合格醫院查詢網址如下:http://service.jct.org.tw/tjcha_CERT/ha.aspx
(三) 檢具檢查證明書暨駕駛執照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營業用動力小船駕照正本、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及規費400元即可辦理駕照換發。
(四) 如不克親自各航務中心前往換照,亦可郵寄辦理。
1. 北部航務中心:基隆市仁愛區文昌里港西街6號4樓;02-8978-3577。
2. 中部航務中心: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中二路一段720號;04-2369-0711。
3. 南部航務中心:高雄市鼓山區維生里鼓山一路2號;07-2620-758。
4. 東部航務中心:花蓮縣花蓮市民孝里港口路15號;03-823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