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Mar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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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我本身持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並在國內線二等運輸補給船上任職大副1年六個月, 依據船員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下同)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艙面部甲級船員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得換發加註限制國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適用之下列等級適任證書的規則是,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職務滿1年,得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且應持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根據法規,二等大副的職務是否符合一等船副"以上"的職級? 是否可以以此資歷換發二等大副適認證書? |
發表時間: | 2024-04-18 |
發文IP: | 42.77.101.118 |
回應者: | 船員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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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Marco 君您好! 臺端來信收悉,茲敬復說明如下: 有關臺端詢問持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欲換發二等大副證書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職務滿一年,得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船副係指任職船舶之安全配額表內船副一職所需之資格;另有關本辦法所稱一等船副以上職務(含其資格),係指一等船長、一等大副或一等船副者。 二、臺端欲以現階段累積二等大副資歷替代一等船副以上職務資歷一節,臺端雖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惟前揭累積之二等大副資歷並不符合本辦法所列一等船副以上職務,爰無法據此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 如有相關問題,可聯絡承辦人: 李先生;聯絡電話:02-8978-6830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4-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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