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Joy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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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您好,想請問,交通部核發的船員適任證書(一等船副),簽發日期是107年1月29日,得適任的時間是到112年1月28日。若時間過了,沒有換發新證,工作有何影響?一定要換發新的證書嗎?謝謝。 |
發表時間: | 2023-02-02 |
發文IP: | 203.66.35.101 |
回應者: | 船員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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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Joyce君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臺端詢問證書換發一事,依據船員服務規則第40條第4項與第48條第5項規定略以:「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當值適任證書者,不得擔任當值職務」,臺端之適任證書已屆期即為失效,恐因不具適任資格而無法擔任當值之職務。 二、為維護您工作上任職之權益,請至本局各航務中心進行換證作業。 三、本局聯絡資訊如下: 北部航務中心,基隆市港西街6號4樓,02-8978-3577 中部航務中心,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十一路18號,04-2369-0647 南部航務中心,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2號4樓,07-2620-758 東部航務中心,花蓮市港口路15號,03-8230-172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3-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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