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蔣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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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謝謝貴局一再為我解釋疑慮。 再請教幾個問題.. (一) 「未具船型」的定義,除了法定條文列舉的項目之外,以下哪幾種,屬於「未具船型」.. 1.管筏。 2.泡棉船。 3.5米內小鋁船。 4.8米非動力帆船。 (二) 「浮具」的定義,除了法定條文列舉的項目之外,以下哪幾種,屬於「浮具」.. 1.管筏。 2.泡棉船。 3.5米內小鋁船。 4.8米非動力帆船。 以上四種水上器具的重疊認知,讓我們一頭霧水。 「是要船頭尖尖的,才叫(具船型)嗎?」還是要其他條件? 也就是説,我若要買泡棉船,還要交代老闆,不能做尖頭的,是嗎?(哈哈,寫到我自己都發笑)。不然浮具會突然變成船。 以就上問題,謝謝! |
發表時間: | 2023-01-19 |
發文IP: | 203.66.35.101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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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蔣小姐,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有關臺端詢問4種水上器具,管筏、泡棉船、5米內小鋁船、8米非動力帆船,是否具船型及浮具一節,僅管筏屬於未具船型浮具,其餘3者皆屬於具船型器具。 針對遊憩使用浮具之定義,係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浮具,指非屬船舶,具有浮力可供人員於水面或水中操作及搭乘之器具。」另針對具船型浮具,應視其是否由耐久材構成,依船舶法第4條規定推進動力未滿12瓩之非漁業用小船或非動力帆船,不適用本(船舶)法,爰此類具船型僅供遊憩使用之器具亦得視為浮具。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3-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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