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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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想請問若能證明工作船種為”other type of cargo ship”的船舶證書, 是否能讓大證上免於註記?(於CR上登記是起重船),總噸位及航線接符合一等船標準 |
發表時間: | 2021-10-03 |
發文IP: | 110.28.137.172 |
回應者: | 船員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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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學生君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臺端詢問大證註記一事,工作船學員於工作船上完成船上訓練紀錄簿,據以申請核發適任證書。應加註限制部分,如該工作船船舶適航水域為國際航線,並該船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所記載之航線屬國際航線,該學員也已完成規定之訓練項目,則可不加限制。 二、如有後續相關疑問,歡迎來電02-8978-2645林先生,將為您進一步詳盡說明。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1-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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