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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烏石港遊艇收費載客合法性疑義(續)

發表者: 法律人
言論內容: 1.經爬文貴局(船舶組)於2018年12月21日於本論壇中針對民眾詢問「船舶法法規問題」已回答:「一、 非自用遊艇為非供船舶所有人專用之遊艇,一般包含整船出租或俱樂部型態兩種經營模式,整船出租係指船舶提供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至俱樂部型態意指採招收會員制之經營方式,考量修正前條文所稱俱樂部型態未臻明確,故修正為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俾與客船及載客小船主要以運送不特定第三人之乘客有所區別。二、 依前揭立法說明,可得特定之人應為俱樂部相關之人,另公開販賣相關票券予不特定第三人並憑此票券搭船之行為已涉及載客行為,違反船舶法第11條或第81條之規定。」
2.惟現卻回覆「洽詢船舶所有人亞太遊艇公司說明,其經營方式為提供『非自用遊艇出租』之合法遊艇租賃公司,應無違反船舶法第70條第1項」,亞太遊艇公司官方網址(http://www.apyacht.com.tw/%E9%81%8A%E8%89%87%E8%A1%8C%E7%A8%8B/)中,就我認知應是有公開販售予不特定第3人之載客行為(官網標示幾小時若該金額等,且可供不特定之民眾購買行程,有些甚至配有船長),如開拓者一號有提供船長並提供不特定民眾搭乘,依船舶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自用遊艇之定義:「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開拓者一號及亞太一號皆有售票與不特定第三人之載客行為,既不是船舶法所稱可得特定之人即俱樂部會員,又不是整船出租之情形。
3.綜整一下,我想提問的是:
(1)貴局於2018年12月21於本民意論壇說明的,跟貴局現在回復的有極大差異而且前後矛盾,是我的認知有問題嗎,該公司所招攬的都是為可得特定之人(即俱樂部相關之人)嗎?看起來完全就不是而是公開販售之載客行為,又貴局是否僅憑單造(亞太遊艇公司)的說法,即可認定該公司無違反船舶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嗎?有去立案去文詢問嗎或有去現場了解查證嗎?
(2)又民生號,經貴局回復是自用小船,依據船舶法第81條:小船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檢查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註記於小船執照後,始得載運乘客。這我就更不懂貴局的回覆在寫甚麼了(貴局回復內容:載客小船依船舶法第81條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98條規定,處小船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自用小船未經核准不得有載客營運行為,經聯繫海巡單位烏石港安檢所自用小船「民生」應無違法營運之行為。),新聞上說有載客,請問海巡單位說了甚麼讓貴單位認定無違法營運之行為,難道新聞說載客是假的?是否可說明貴局認定無違法之標準,或提供海巡單位之說法。

希望貴局在回覆時能更加慎重,查清楚事實後再做說明,謝謝
發表時間: 2020-07-29
發文IP: 218.173.89.175
回應者: 北部航務中心
回應內容: 法律人您好!

臺端再度來文敬悉,續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規於前文皆已說明不再贅述,茲臺端於前文詢問烏石港遊艇是否有違反船舶法70條第1項規定一節,經本局洽詢亞太遊艇公司表示:其經營方式係為估價後整船出租。此方式尚無違反船舶法相關規定,臺端如有其他違反規定實證,敬請提供俾憑辦理。

二、經查自用小船「民生」非經本機關檢查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自當不可有載運乘客營運之行為,因海巡單位及本局並無該船於烏石港當地販售營運載客行為或於網路公開招攬提供價格之實際證據,自無法據以認定其有違反船舶法之相關行為。

三、臺端如有相關建議抑或是上開船舶違反船舶法規定佐證依據,敬請臺端聯絡本局(北部航務中心蘇澳航港科),俾利依法辦理。

四、聯絡電話:03-9699070,邱科長




感謝您的來文,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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