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小龜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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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非自用遊艇在營運上是有何法規規範呢?以龜山島這塊都有到牛奶海的行程,還會有一些SUP立槳板的水上活動。 遊艇部分是用"船舶法"嗎?那水上活動是"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
發表時間: | 2022-04-21 |
發文IP: | 125.227.49.247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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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敬啟者 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依據船舶法規定,非自用遊艇為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另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另遊艇安全監理規範請參見「遊艇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69),或有問題歡迎來電(02-89788035張技士)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有關水上活動部分,事涉觀光局權責,本局已請觀光局研議並逕復至臺端信箱。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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