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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

發表者: 討海人
言論內容: 持有農委會核發的二級漁航員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是否可申請核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感謝。
發表時間: 2020-02-20
發文IP: 42.77.5.62
回應者: 船員組
回應內容: 討海人您好!
臺端所詢,本局說明如下:

一、 依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申請核(換)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應具有下列資格:1.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1年;2.曾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3.曾領有漁船二等船副以上執業證書;4.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5.曾任海軍或海岸巡防機關各級艦艇長1年以上。爰此,臺端如持有漁船漁航員二等船副執業證書可申請換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
二、 本局受理換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之各航務中心如下:
(一) 北部航務中心:20041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4樓/電話:(02)8978-3536、8978-3533。
(二) 中部航務中心:43542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十一路18號/電話:(04)2369-0773、2369-0758。
(三) 南部航務中心: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2號/電話:(07) 2620974。
(四) 東部航務中心:97064花蓮縣花蓮市港口路15號/電話:(03) 850-9069。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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