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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5、19條,"六個月內"之疑惑

發表者: 疑惑者
言論內容: 請問: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5條中有寫到,第二項訓練機構應於許可籌設後""六個月內""完成籌設,並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

另外,第19條中有寫到,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完成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

此外,「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籌設申請流程」也有寫到,經本局許可籌設後,籌設單位應於""六個月內""正式行文並檢具相關文件(如第8頁)向本局申請許可營業,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即可開班授課。

請問,這三敘述的"六個月內"是指同一段時間嗎???
規則中第15條及第19條的"六個月內"之描述,我感覺是不一樣的。
15條是指,許可籌設後,再經過少於六個月內完成籌設即可。而19條是指,在完成籌設後,再經過少於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許可營業即可。
所以我的理解是,從許可籌設到申請許可營業之期間,可以長達十二個月內。
請問,是這樣嗎?


但是,從「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籌設申請流程」的文字解讀,從許可籌設到申請許可營業之期間,又好像不是十二個月內?????

請問,哪個對???是6個月內??還是12個月內???
發表時間: 2020-12-29
發文IP: 60.248.63.67
回應者: 船員組
回應內容: 臺端您好!

一、依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5條第4項略以,「訓練機構應於許可籌設後6個月內完成籌設,並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其中「並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期間,再於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9第1項規定中詳細解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完成籌設後,應於6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合先敘明。

二、因此,訓練機構從取得籌設許可開始,有6個月之籌設期間,籌設完成後,只要在6個月內申請許可營業即可正式對外招生。至於「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籌設申請流程」第2點:「經本局許可籌設後,籌設單位應於6個月內正式行文並檢具相關文件(如第8 頁)向本局申請許可營業,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即可開班授課。」一節所指6個月,係指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9第1項所述之6個月。

感謝您的來信,如後續還有問題,歡迎再次來信或洽本局承辦人員02-8978-8081。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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