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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

發表者: Marco
言論內容: 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61條規定,艙面部甲級船員領有需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職務滿一年,得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但應持有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1.我在工作船上累積一年六個月以上的二等大副資歷, 二等大副是否符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61條規定之一等船副以上職務的定義?
2.若符合,我是否能憑此資歷加上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來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
發表時間: 2024-04-19
發文IP: 42.77.101.118
回應者: 船員組
回應內容: Marco 君您好!
臺端來信收悉,茲敬復說明如下:
有關臺端詢問持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欲換發二等大副證書一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曾任一等船副以上職務滿一年,得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船副係指任職船舶之安全配額表內船副一職所需之資格;另有關本辦法所稱一等船副以上職務(含其資格),係指一等船長、一等大副或一等船副者。
二、臺端欲以現階段累積二等大副資歷替代一等船副以上職務資歷一節,臺端雖領有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惟前揭累積之二等大副資歷並不符合本辦法所列一等船副以上職務,爰無法據此換發二等大副適任證書。

如有相關問題,可聯絡承辦人:
李先生;聯絡電話:02-8978-6830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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