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船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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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本人於108年11月上船,也順便補上海勤資歷以便換一等船副證書。 當時(民國86年)由學校安排至航運公司船上實習的資歷(在船員手冊上也有登錄)約二個月, 請問那時候的海勤資歷是否可以一併跟現在的海上資歷一起合併計算? |
發表時間: | 2020-05-29 |
發文IP: | 223.141.146.193 |
回應者: | 船員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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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按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第一次申請船副適任證書者,應檢附於總噸位500以上船舶擔任艙面職務或航海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航行當值至少6個月)證明文件…」,又同條第5項規定:「第1項第8款之海勤資歷部分已逾5年者,申請適任證書時,應檢附最近5年內至少1年或最近6個月內至少3個月服務於總噸位500以上、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船舶之同部門工作之海勤資歷證明。」,爰臺端之前擔任航海實習生或艙面職務的船舶符合上述條件,該筆海勤資歷得併入計算。 二、如有後續相關疑問,歡迎來電02-8978-6830陳先生,將為您進一步詳盡說明。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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