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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更新日期:2023-09-12 10:02

  •  離岸風電海難緊急應變計畫建議包含下列內容:

     1. 基本資料:包含船舶基本資料、所屬風場、所屬公司、預計作業時間、作業區域示意圖、聯絡窗口等。

     2. 海難緊急應變計畫:

     (1) 說明如何收集海氣象資訊,及海氣象變差時,如何管制作業船舶以預防發生海難,應包含:幾級風、幾級浪時會管制船舶進出風場或撤離作業中之船舶、管制或撤離之船舶後續避風或靠泊港為何?管制之方式?如靠泊漁港並應取得漁港主管機關同意。

     (2) 說明當發生海難時如何督導、協調、指揮、應變,確實有效處理,應包含:災情通報、人員及機具調度、應急搶救措施、後續復原及防治措施。

     3. 海難應變通報及運作流程圖:明確顯示海難應變通報及應變作業的順序。

     4. 海難應變組織任務架構:包含整體架構圖、分組及其功能任務說明。

     5. 海難通報單位聯繫表:包含離岸風電相關單位、政府部門之電話、傳真號碼、無線通信電臺channel等詳細資料,並應定時更新。

     6. 備變之救援能量:備變之救援能量為何,廠商是否自備拖船?拖船船名?或是與當地業者簽約,簽約之證明?


    公告日期:2020-05-05 14:38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38
  •  1. 配合離岸建置期程,彰化風場航道VTS將於110年2月底建置完成並運轉,於彰化風場航道實施後,船舶航行至彰化風場航道範圍應遵守航道航行之規則。

     2. 於彰化風場航道實施前,本局分別就離岸風場建置及營運期間之特性,具體規劃航行安全相關配套機制,以提供工作船及航行船舶依規範航行。

     3. 此外,工作船之船長於船舶航行前應審慎規劃航路,避免干擾航道航行船舶,並將相關工程資料(至少需2週前將相關訊息提供往來船舶參酌,並預留本局行政作業時間)送本局及大氣海洋局發布航船布告。


    公告日期:2020-05-05 14:38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38
  • 各大小工作船(含補給船)應安裝AIS及VHF全程開啟並守值國際通用頻道及彰化風場航道VTS(實施後)指定之頻道,並正確設定船舶資料,俾海域各種船舶能正確辨識,提升航行安全。
    公告日期:2020-05-05 14:39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39
  • 1.船長於船舶航行前應審慎規劃航路,避免干擾航道航行船舶,航行時應依「1972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顯示日夜間燈號及號標,並依該等規則航行之。

    2.彰化風場航道實施前,南北向航行CTV船舶除遵循上揭原則外,本局具體規劃船舶航行安全相關配套機制,提供航行船舶依循;彰化風場航道實施後,航道原則上限總噸位三百以上之船舶航行,南北向航行未滿總噸位三百之船舶,以航行彰化風場航道東側與岸際間海域為原則。

    3.基於航行安全考量,有必要使用風場航道航行時,得依彰化風場航道航行之規則,航行彰化風場航道東西兩側與風場間之安全區。


    公告日期:2020-05-05 14:39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39
  • 1. 各風場於施工前一個月(電纜、管道除外),應將工程相關資料提送海軍大氣海洋局、交通部航港局發布航船布告。另應將資料提送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轉送各漁會及漁業電臺,週知漁船會員。工程變更時亦同。

    2. 各類工作船(如大型運輸駁船或施工船舶拖帶航行時)應於作業前二週向發航地航政機關提出航行計畫送請發布航船布告,內容應包括下列:

     (1)航行期間、

     (2)航線規劃、

     (3)日夜間警示及航行警戒等措施、

     (4)保持AIS及VHF開通、

     (5)船/岸緊急連絡方式。


    公告日期:2020-05-05 14:39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39
  • 應提出風場航行安全評估報告,至少應包含下列:

     1.風場位置。

     2.海纜路徑。

     3.機組數量與間距。

     4.周遭航道。

     5.港口及錨區等重要地理位置關係。

     6.未來風場助導航設施規劃。

     7.緊急應變及監控機制。

     8.風場附近穿流量分析及碰撞風險評估。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0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40
  • 請參酌「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附件七提報計畫應記載事項,摘述如下:

    1.開發單位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2.負責人之姓名。

    3.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4.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5.安全區劃設 (適用海洋設施申請)。

    6.航路標識設置說明 。

    6.1航路標識規劃 及配置圖 。

    6.2航路標識設置 時程規劃 (施工 或 營運 期間 )、 種類、位置、燈質或設備規格 。

    7.航路標識之維護及管理計畫。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0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40
  • 1.「航路標識」為海上交通號誌,指引船舶航行安全水域的重要設施,助航中類包括燈塔、燈杆、雷達標杆、霧號、自動辦識系統等設備。為避免航標設置者各立門戶,船隻產生航行誤解,本局依「航路標識條例授權」,參考國際航標協會(IALA)、先進國家經應、專家學者建議訂定「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規範海洋設施設置者應於設施四周劃定安全區,設置航路標識及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航行及設施的安全。

    2.上揭標誌種類圖示及說明如附檔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4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47
  • 「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係依航路標識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其中於第三章專章規範我國離岸風場之航路標識,前述規範相關內容簡要說明如附件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6 最後核檢時間:2020-05-05 14:46
  • 1. 離岸風電作業船舶從我國港口至風場間從事客貨運送,為境內客貨運送權(Cabotage)之一部分,應依航業法申請船舶運送業特許,並依航業法第4 條規定,原則保留予本國船舶,外國籍船舶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2. 成為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至少1 艘國輪(船長為中華民國籍)。董事長、1/2 董事、資金均為本國籍。(依船舶法第5條)


    公告日期:2020-05-05 14:47 最後核檢時間:2023-09-1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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