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選單

SOLAS 更新日期:2019-07-16 11:31

  • MSC.380(94)修正案,預計2016年7月1日生效。

    1. 規則II-2/10.5.2,標題新增"category A"等字,成為"Machinery spaces of category A containing internal combustion machinery"。
    2. 規則VI/2,於末端新增.4、.5、.6三段,重點摘要如下:
    (1) 除短程國際駛上駛下方式運送者外,各貨櫃應秤重。
    (2) 託運人(shipper)應確保貨櫃重量登載於運送文件(shipping document)中並簽署,該文件應送至船長或相關人員,作為船舶裝載計畫使用。
    (3) 未經認證重量的貨櫃不應裝於船上
    (4) 關於貨櫃重量驗證,可參考MSC.1-Circ.1475指引。
    3. 規則XI-1,新增Reg. 7:
    (1) 所有船舶應配有攜帶式氣體偵測器,在進入密閉艙間前,該儀器應能夠測量氧氣、可燃性氣體、硫化氫與一氧化碳等,並應提供儀器適當校正。
    (2) 關於設備選用,可參考MSC.1-Circ.1477指引。
    4. 修正Record of Equipment for Cargo Ship Safety(Form C、Form E)內容。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76


    公告日期:2016-04-08 14:4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08 16:15
  •  

    MSC.386(94),預計2017年1月1日生效。
    1. 新增第XIV章,標題為"SAFETY MEASUR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註:SOLAS第XIII章為MSC.366(93)決議案所新增,其內容與會員國稽核有關,預計2016年1月1日生效)
    2. 本章正式引入極區章程(Polar Code)與船舶安全有關之第I部分,內容則分為PART I-A(強制性)與PART I-B(指導性)等條文。
    3. 極區水域:包含北極水域與南極區域(如圖示)。
    4. 本章之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適用營運於極區水域之船舶,但可不適用締約國政府擁有(或營運)之非商業用途船舶。
    5. 若船舶建造於2017年1月1日以前者,應於2018年1月1日以後第一次之中期檢驗或換證檢驗(以先到者為準)符合極區章程之相關規定。
    6. 前述適用本章之船舶,除依原公約規定持有合格證書外,另依極區章程之規定檢驗與發證。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76


    公告日期:2016-04-08 14:4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08 16:15
  •  

    MSC.1/Circ.1501:UNIFIED INTERPRETATION OF SOLAS REGULATION II-2/16.3.3 FOR PRODUCTS REQUIRING OXYGEN-DEPENDENT INHIBITORS:
    (一) 背景:MSC.365(93)決議案(請參考第73期技術通報)修正SOLAS II-2規則16.3.3,要求液貨船惰氣系統操作時,若其惰氣含氧量超過體積之5%應立即改善
    (二) 統一解釋:若載運之貨物需要「氧依賴性抑制劑(Oxygen-Dependent Inhibitor)」(請參考第72期技術通報第壹、二、(二)項),則惰氣系統在操作時應不低於所需之最低氧氣濃度,並要依IBC Code第15.13段將其訊息註記於證書中,該解釋適用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建造之化學品船。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3


    公告日期:2016-04-09 11:4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23
  •  

    MSC.1/Circ.1504: UNIFIED INTERPRETATION OF THE GUIDELINES FOR SAFE ACCESS TO TANKER BOWS (RESOLUTION MSC.62(67)):
    (一) 背景:MSC.62(67)決議案提供依據SOLAS II-1/3-3條文要求有關液貨船船員通往船艏之安全準則
    (二) 統一解釋:對於踏板選用FRP材質者:
    1. 應依2010年版FTP code規定,具低火焰蔓延性、不產生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3

    公告日期:2016-04-09 11:4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16 11:31
  • MSC.1-Circ.1505: UNIFIED INTERPRETATION OF SOLAS REGULATION II-2/13.6:

    (一) 背景:SOLAS II-2/13.6規定在通常有船員工作的滾裝空間(Ro-Ro Space),須至少有兩個逃生通道通往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且須設置於該空間的前後兩端。

    (二) 統一解釋:

    1. 通常工作的滾裝空間:指的是裝卸貨的時會有船員執行任務的滾裝甲版(ro-ro deck),或航行中執行貨物、消防等各工作檢查的滾裝甲版。

    2. 至少有兩個逃生通道:其中一個應為梯道(Stairway),另一個可為梯道或是通道(Trunk)。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3


    公告日期:2016-05-13 14:1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7-16 11:30
  • MSC.1-Circ.1509: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OF THE CODE ON NOISE LEVELS ON BOARD SHIPS (RESOLUTION MSC.337(91)):

    (一) 背景:SOLAS II-1/3-12規定有關船舶噪音防護要求,並使噪音章程強制化(2014年7月1日生效)。

    (二) 噪音章程之統一解釋,摘要第一章通則部分如下:

    1. 規則1.3.8:娛樂室及開放式娛樂空間不適用於噪音章程,但若與其相鄰的船員艙或醫務室須滿足第六章規則6.2的weighted sound reduction index (Rw)

    2. 規則1.4.21:"Navigating bridge wings"包含了enclosed navigating bridge的空間。

    3. 規則3.3.5:在量測噪音時,空調風口應開啟(平常屬關閉狀態之設計者除外)。

    4. 規則3.3.6:在量測噪音時,艙房門之通風百葉應開啟(平常屬關閉狀態之設計者除外)。

    5. 規則3.3.9:其所述"40% of maximum thruster power"即最大推進動力的40%,並非規則3.3.2所述80%推進動力的40%。

    6. 規則3.9:本條用意只承認量測有1.5dB的不確定性,不代表實際操作時可容許放寬1.5dB。

    (三) 其他技術性統一解釋請參考本通告內容。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3


    公告日期:2016-05-13 14:2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2
  • MSC.1/Circ.1395/Rev.2LISTS OF SOLID BULK CARGOES FOR WHICH A FIXED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MAY BE EXEMPTED OR FOR WHICH A FIXED GAS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 IS INEFFECTIVE

    () 背景:載運本通告清單內之散裝貨物者,可免除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TABLE 1),或固定式滅火系統將無效(TABLE 2)。

    () 更新:於TABLE 1清單內,新增Amorphous Sodium Silicate LumpsBoric AcidWood Pellets (Not Containing Any Additives And/Or Binders),並將貨物名稱Clinker Ash, Wet修改為Clinker Ash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82


    公告日期:2016-05-13 15:3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2
  • MSC.1/Circ.1490UNIFIED INTERPRETATION OF SOLAS REGULATION III/31.1.4

    () 案由:SOLAS公約規則III/31.1.4要求大型貨船中,自船的一端點到最近之救生筏超過100米時,應設置額外救生筏。IMO曾於2007年發布MSC.1/Circ.1243統一解釋,本次新通告取代舊有MSC.1/Circ.1243內容。

    () 統一解釋:

    1. IMO建議20141121日以後建造之船舶,於適用規則III/31.1.4時,採用本通告之統一解釋。

    2. 規則III/31.1.4所要求之額外救生筏應視為【遠端救生艇筏】(如規則III/7.2.1.4所述)。

    3. 這類遠端設置救生筏的處所,應提供以下三項:

    (1) 最少兩件救生衣與兩件浸水衣。

    (2) 依規則III/16.7要求,備有固定式或可攜式照明,足以照示救生筏儲存處與其釋放於水面之處(若使用可攜式照明,應於船舷兩側設有位置固定架)。

    (3) 依規則III/11.7要求,備有相關登筏設備(如梯、或其他可控制的垂降方式,但不接受結繩)。

    前述三點,新舊版內容一致,以下為新版新增要求:

    4. 登筏站應能夠滿足III/13.1.3之要求(兩名水手,5分鐘內完成登筏準備與釋放)。

    5. 如有特殊情況,登筏站與救生筏儲存處可位於不同甲板,但前提是人員可在儲存處釋放並利用艏纜拉至登筏梯(不接受以人員來回跑動方式完成)。

    6. 雖有項次(3)之條文,當符合項次(5)之特殊狀況下時,改依以下規定:

    (1) 項次(3)要求之救生衣與浸水衣,可存放於登筏站。

    (2) 項次(3)要求之照明,亦應照示儲存處、登筏站與水面釋放處。

    (3) 項次(3)要求之登筏梯或其他設備,可存於登筏站。

    (4) LSA章程4.1.3.2"efficient painter of length"之要求,仍應確保艏纜有足夠長度至登筏站。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77


    公告日期:2016-05-13 15:48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2
  • MSC.1/Circ.1492AMENDMENTS TO THE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OF SOLAS CHAPTER II-2 AND THE FSS AND FTP CODES (MSC.1/Circ.1456)

    () 案由:SOLAS規則II-2/10.2.1.4.4要求液貨船消防系統安裝隔離閥。IMO曾於2013年發布MSC.1/Circ.1456統一解釋隔離閥位置,本次新通告改寫MSC.1/Circ.1456內關於隔離閥位置之解釋。

    () 針對"the isolation valves shall be fitted in the fire main at the poop front in a protected position"之新版統一解釋:

    1. 該閥應設置於住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內;

    2. 然而,若滿足以下條件,該閥可設置於貨物區後方之開放甲板上:

    (1) 至少距離最艉貨艙末端之後5米以上;或

    (2) 雖距離最艉貨艙末端之後5米以內,但以鋼質阻隔物保護該閥。

    註:舊版(1456)與新版(1492)主要差異在於設置地點的條件層次,舊版為三擇一,新版則區分在【住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內】與【開放甲板】,而開放甲板上另有條件限制。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77


    公告日期:2016-05-13 15:5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2
  • MSC.1/Circ.1495UNIFIED INTERPRETATION OF SOLAS REGULATION V/23.3.3

    () 案由:SOLAS規則V/23.3.3中有關領港人用梯之要求,分為 .1之純pilot ladder形式(攀爬高度9米內)與 .2accommodation ladder + pilot ladder之混和形式,兩者擇一。

    () 統一解釋:

    1. 關於V/23.3.3.1之純pilot ladder形式,應將船舶反向傾斜15度納入9米限制之考慮。

    2. 關於V/23.3.3.2之混和形式,則可不用考慮船舶傾斜15度之條件。

    補充:有關領港人用梯之資訊,亦可參考A.1045(27) "Recommendation on Pilot Transfer Arrangements"

    資料來源:CR技術通報#77


    公告日期:2016-05-13 15:5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5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