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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常見問題 更新日期:2024-01-22 14:16

  • 登輪後應注意船上求生滅火裝備存放位置、逃生通路與登救生艇集合處之規劃,客輪上均有此部分的宣導短片或教材。長途搭乘時(國際航線)應包括演習操作。

    不幸遭遇海事案件時,乘客主要須聽從船長廣播指示及船上工作人員引領,避免船上乘客因緊張而失序情況。


    公告日期:2016-03-07 12:10 最後核檢時間:2021-05-04 14:40
  • 有關臺端反映「如想申請新建小船或船舶時,需再檢附擬泊靠碼頭之管理機關同意文件及擬航行水域管理機關同意文件?」一事,經查現行「船舶法」及「小船管理規則」並無相關規定。惟水域管理機關有特別轄管規定者(如日月潭、金門水域等),泊靠該特定水域仍需經該管理機關同意。


    公告日期:2016-03-07 12:11 最後核檢時間:2021-05-04 14:40
  •   定義 功能 圖片 備註
    1 以竹、木或塑膠筒等材料併排編成 用來渡河或航行的簡易交通工具

    船舶法不適用之浮具(筏)

    依船舶法之定義,不適用船舶法

    2 浮箱 由單個或多個箱形浮體串聯而成之浮體結構 於水上提供浮力

    船舶法不適用之浮具(浮箱)

    依船舶法之定義,不適用船舶法

    3 棧橋

    用鐵架或木架建立的長橋,從岸上伸入海灣中;或用若干躉船在岸邊錨碇,並用橋板相連(「浮棧橋」或「浮碼頭」)

    可作為臨時碼頭或供泊船,以便利旅客上下舟船或裝卸貨物之用。 船舶法不適用之浮具(棧橋)
    依船舶法之定義,不適用船舶法
    4 浮筒 設置於海洋中﹑浮在海面的物體。 用以導航﹑照明﹑設置儀器。如:「海洋中設置浮筒,有利於航海。」 船舶法不適用之浮具(浮筒)
    依船舶法之定義,不適用船舶法
    5 浮標 浮於水面用以引導船隻的標識,多設在水中有礁石或有淺灘的地方。 同上 船舶法不適用之浮具(浮標)
    依船舶法之定義,不適用船舶法
    6 浮力圍堰 橋樑建築使用之基礎結構 基礎結構 船舶法不適用之浮具(浮力圍堰)
    依船舶法之定義,不適用船舶法
    7 浮塢 通常係U型結構,由平台及側壁組成,裝有抽水部分可使船身一部分沈入水中,以便待修理之船隻進入。

    灌水於內部,可使下沉,此時將船安放其上,然後汲出內部的水,使它上浮,船即隨之而舉,以便進行修理工作。

    有時此種船塢可予以拖動。另有一種浮動船塢可作類似之用途,裝有強力引摯可自身推進。係用以修理或載運水陸兩用車輛及其他船隻等。

    船舶法不適用之浮具(浮塢)

    固定於船廠內者屬船廠設備。

    可於水面航行者適用船舶法。

    8 鑽探或生產平台

    為一種能夠進行鑽探操作以探勘或開發海床下資源的船舶。

    (參考SOLAS之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定義)

    探勘資源 船舶法不適用之浮具(鑽探或生產平台)
    依國際公約之規定
    9 充氣筏 屬於筏的一種,但其構造為充氣式 水上航行 船舶法不適用之浮具(充氣筏)
    不適用船舶法,屬船舶設備規則
    10 救生筏 一種船上救生設備。傳統式救生筏,一般是以鍍鋅鐵板製成的環形水密空氣箱,存放於船邊特設的架子上,同時能利用本身重量落入水中。近代用橡樛布製成的充氣式救生筏,重量輕,占位小,可折合儲存,拋入水中即可自動充氣成形。 供船舶遇難時,落水人員乘坐求生 船舶法不適用之浮具(救生筏)
    不適用船舶法,屬船舶設備規則

    公告日期:2016-03-22 19:4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6 16:15
  • 一、新船建造。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船舶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公告日期:2016-03-22 20:00 最後核檢時間:2021-05-04 14:41
  •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公告日期:2016-03-22 20:01 最後核檢時間:2021-05-04 14:41
  • 國內船舶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得申請臨時國籍證書影本作業如下:

    .依據船舶法第16條規定辦理。

    .應附文(證)件:

    1.臨時國籍證書申請書1份

    2.船舶買賣契約及雙方附加條款合議書各1份。

    3.買賣雙方應檢附印鑑證明各1份

    (1)申請人如為二人以上合夥經營者,應附合夥人名冊(載明持分及代表人)或契約、合夥人印鑑證明各1份。

    (2)申請人為自然人者,繳交印鑑證明1份。

    (3)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繳交設立(變更)登記表抄本(加蓋大小章)、公司章程、董監事名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

    4.由代理人申請時,應提出授權人簽名及蓋妥印鑑章之授權書。

    5.原船國籍證書影本

    6.原船噸位證書影本 ※(應附文件為影本者,請提出正本相驗,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及蓋妥印鑑,以示負責。)

    .本案臨時國籍證書影本僅供下列申請使用(有效期限3個月):

    1.申請外籍船員僱用手續(船員總工會)

    2.申請CR驗船中心簽發開船通關證書及所有驗船文件

    3.申請國家傳播委員會無線電台證書及設備裝置

    4.申請最低船員安全配額證書

    5.運送人申請P&I所需文件


    公告日期:2016-03-28 19:38 最後核檢時間:2021-05-04 14:42
  • 1948年聯合國(The United Nations)通過一公約正式設立"政府間海運諮詢組識" (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簡稱IMCO,該組識設立於英國倫敦在1958年起開始正式運作,在1982年更名為"國際海運組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簡稱IMO), 致力於促進海事安全及海洋環境保謢等議題。

    其組織細分成大會(Assembly)、委員會(Council)、次級議會(Sub-Committee)及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在委員會中『海洋安全委員會』(Maritime Safety Council) 及『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aritim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分別專司船隻安全及環境保護。

    IMO


    公告日期:2016-03-28 19:39 最後核檢時間:2023-07-06 10:38
  • 1.推動我國海事管理制度同步國際,辦理IMO稽核。
    落實IMO相關公約之有效履行及轉化為國內法,透過邀請IMO資深稽核員來臺執行實地稽核,確保我國海事管理制度同步國際並善盡國際義務。我國將持續積極推動IMO稽核業務,避免發生被其他港口視為高風險船舶之情形,提升國輪船隊之國際競爭力,並進而提高我國海事地位。
    2.落實驗船機構船舶檢驗品質監督。
    配合國際海事公約規定,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認可機構監督要點」,辦理船舶專業技術查核事項,以強化驗船機構之監督管理。

    與加拿大合作


    公告日期:2016-03-28 19:41 最後核檢時間:2021-05-04 14:49
  • 船舶命名原則如下:

    一、船舶命名不得與現有船名重複。

    二、船舶所有人命名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損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

    (二) 欺騙公眾或造成誤解。

    (三) 中文船名以中文字搭配英文或符號,船名字尾為號或輪。

    (四) 使用之中文字非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列有文字。

    (五) 其長度最多不得超過10個字。

    三、船舶命名時,應先於MTNet系統「船名掛號申請」進行查詢,注意事項如下:

    (一) 請於MTNet系統「船名掛號申請」查詢船名是否重複。

    (二) 系統船名登載格式如下:

    1.船舶之船名遇數字字義且其後無文字時,無論使用「國字」或「阿拉伯數字」均視為同一艘船,並以「阿拉伯數字」字型鍵入,由系統自動加註「號」字,以利統一作業。舉例如下:

              原船名                 系統鍵入之船名

              國利二號                  國利2號

              天華二號                  天華2號

              十八春陽                  (不變)

              天鵬洋NO1               天鵬洋1號

           2.英文字以「半形」字型鍵入且為大寫。

           3.船名輸入時,字與字間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同義字以繁體或左右為主,舉例如下:

           (1) 以繁體為主,如「台→臺」、「体→體」...等。

           (2) 以左右為主,如 「峯→峰」、「羣→群」...等。 


    公告日期:2017-11-03 17:39 最後核檢時間:2024-01-22 14:16
  • 1.自國外購入非本國籍現成船舶,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102年2月7日公告之輸入規定代號「606」,檢附營運或工作計畫、船舶規範(含船舶佈置圖說)、船舶相關證書、買賣契約或協議書、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股東同意會議紀錄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於符合「輸入現成船年限表」規定之年限,向本局提出申請,取得本局同意文件後,始得購入。

    2.大陸製造船舶於購入前,依兩岸交流安全跨部會協調審查機制,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無國安疑慮證明文件後,依前開流程向本局提出申請。

    3.大陸製船舶且為國貿局公告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規定代號「MW0」者,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向國貿局申請專案輸入許可。


    公告日期:2018-01-05 16:52 最後核檢時間:2024-01-2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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