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交通部115年7月27日交航(一)字第1159800186號公告「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 公告事項:訂定「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公告_1159800186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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