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推動海運客運航線發展,爭取全球各地區郵輪來臺離島停靠,透過跳島航線推廣獎助,鼓勵船舶運送業、旅行業、郵輪公司或相關協會促進臺灣離島海運客運發展,提升臺灣離島海運客運搭乘人次,並帶動臺灣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離島:指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島或小琉球。
(二)母港:指國際郵輪開始或結束航程的港口。
(三)境外旅客:持入境許可證或非持有本國籍護照之旅客。
(四)國際郵輪跳島航線:指國際郵輪來臺離島停靠或以臺灣離島為母港之跳島航線。
(五)客船跳島航線:指國際郵輪以外之客船於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航線,或臺灣本島與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跳島航線。
三、獎助期間及獎助對象:
(一)獎助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獎助對象:
1.拓展跳島航線業務辦理行銷推廣之經本局許可之船舶運送業、國際郵輪公司、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設立登記之旅行業、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協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
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辦理境外旅客搭乘郵輪跳島航線,或辦理客船跳島航線業務之行銷規劃、產品發展、消費者推廣、主題宣傳或試航活動:對事前申請之項目依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予以獎助,每案獎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跳島航線營運獎助:跳島航線獎勵金以同一航次內停靠之離島數量予以獎助(跳島航線獎勵金計算基準表詳如附表一),每案獎助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銷規劃、產品發展、消費者推廣及主題宣傳活動,係指影片、文宣品、參加旅展、商展行銷、促銷活動,媒體或業者熟悉之旅遊、客船或郵輪主題行程、文化節、圓桌會議、說明會、餐會、論壇、交流研討會、國際展、邀請國外媒體及業者來臺離島踩線、主題航線推廣、客船體驗店、主題分享會、與離島特色相結合之客船、郵輪產品宣傳活動等,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用途。
獎助金額及比例,得視本局年度編列預算額度予以彈性調整,惟仍以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金額及比例為上限。
五、申請程序:
(一)應於行銷推廣活動、試航或跳島航線營運預定日二個月前,備函檢具「跳島航線推廣獎助申請表」(附表二)及執行計畫書(包括背景、目的、具體內容及方式、效果預估及經費預算等)向本局申請。
(二)本局就申請案之內容初步審查符合條件,提交申請資料齊全者,召開審查會議後予以核定;資料不齊全者,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受理。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獎助推動郵輪跳島航線推廣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其餘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所需經費由前瞻特別預算支應,並採先核定先匡列額度方式,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即不受理申請。
七、申請獎助案件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
(一)本小組置內部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航務組推派一人,四個航務中心共同推派一人。
(二)本小組置外部委員六人,得聘請專家學者三人、交通部航政司、交通部觀光署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代表各一人擔任,並得視討論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等列席參與討論。
(三)委員聘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小組原則每年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內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業務有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六)本小組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循程序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可後,函知獎助對象。
(七)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1.依第五點規定,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申請資料齊全者之申請獎助案件,並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2.獎助金額。
3.其他與獎助相關事宜。
(八)本小組內部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部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覈實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八、獎助金結報及核撥機制:
(一)受獎助者應於推廣活動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撥付獎助金,由本局審查無誤後核撥。
(二)受獎助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獎助金核撥申請。
(三)申請文件應檢附核撥申請表(附表三)及推廣活動完成後之成果證明資料、領款收據及相關支出證明(如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
九、受獎助經費之支用如涉及採購事項,受獎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督導考核:本局得抽查考核受獎助者實際執行情形,如有虛報、浮報獎助內容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得對該受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
十一、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申請案,同時符合我國其他獎助規定時,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如有重複請領,應於本局所訂期限內繳還獎助金。
十二、受獎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切結書(附表四)。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